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高等法院於2017年裁定警方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否則必須持法庭手令才可檢查被捕者的手機或電子器材內數碼資料。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警方上訴得直,確認警方若懷疑有人涉案犯罪,或以保護公眾、涉事事主及在場警員安全的情況下,不必先取得法庭手令而查閱被捕者手機或電子器材內數碼資料。
是次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與麥機智審理。上訴人為警務處處長,答辯人為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及民陣4名成員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和陳小萍。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基本法保障市民私隱不受侵犯,但同時也賦予執法者調查疑犯電子產品的權力。雖然警方搜查疑犯手機內容有可能干預疑犯個人私隱,但其干預程度和警方權力之間比較下仍是合乎比例。
判詞強調,假如警方沒有手令而要調查疑犯手機,必須持有合理懷疑被捕者曾干犯刑事罪行,且搜查目的是偵緝案件、為保障公眾安全和利益,或涉事事主、被捕者及在場警員安全,並只可查閱與調查方向有關的手機資料,警方亦無權強迫疑犯交出密碼。
判詞續指,警員同時必須為沒有獲得手令的搜查填寫書面記錄,說明搜查之目的及查閱的內容範圍。在完成搜查後,警員要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填寫記錄及向受查人提供記錄副本。
是次上訴裁決源於2014年7月1日的一宗遊行事件,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和民陣4名成員在一輛參與遊行的車上涉嫌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其後被補,並扣留5部手提電話。警方雖在案件開審前已交還手機,並決定不控告岑,但岑仍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未取得手令而檢視被捕者手機內容的做法「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