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人昨日涉嫌干犯「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名被捕,其中5人還涉嫌干犯「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所有人都被起訴等待上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前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囚5年;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亦可判囚5年。
陸偉雄解釋,「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罪名,涉及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十三條,即向外公告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和反對的遊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囚5年,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同時,《公安條例》第十七條列明,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及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的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囚5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