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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DQ違誓議員有法可依

2020-04-22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就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解釋中明確表示,作出宣誓的公職人員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倘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若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時中明確指出,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釋法:須真誠信奉及嚴格遵守誓言

解釋中表明,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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