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昨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豐城市人民法院、奉新縣人民法院、靖安縣人民法院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28名被告人和1個被告單位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遇難、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人民幣,下同)。該宗坍塌事故屬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鄧勇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貪污罪、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20萬元;河北億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運平等14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7年至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楊飛雲等9人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後,各案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對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到法庭現場的部分被告人採取遠程視頻方式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