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左三)、盧建民(左二)及黃家駒(左一),就2016年旺角暴亂案刑期及定罪上訴,最終被駁回。資料圖片官:公共秩序不容破壞 個人理念非求情理由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盧建民及黃家駒,因2016年旺角暴亂案,前年分別判囚3年半至7年,其中梁天琦因襲警及暴動罪成被判囚6年,其後3人上訴要求減刑,盧建民另就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去年10月開庭審理,昨日頒書面裁決。判詞指出,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持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公眾說明不容公共秩序被人破壞及擾亂,判刑必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而在暴動罪的案件中,個人理念非求情理由,原審法官亦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和求情因素,亦無法律上的錯誤,故駁回3人上訴,維持原判。■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是次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及彭偉昌審理。3名上訴人為梁天琦(28歲)、盧建民(32歲)和黃家駒(32歲),而梁天琦昨日未有到庭。代表梁天琦的駱應淦資深大律師上訴時指,原審法官彭寶琴錯誤界定涉案事件屬大規模兼有組織,但從呈堂影片中可見事件並非有預謀或有組織,又指彭官偏頗,沒有考慮梁在事件中的自身角色。
代表盧建民的劉偉聰大律師則指,彭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把「共同目的」的犯罪意圖定義過寬,令陪審團錯誤地認為「共同目的」就是作出擾亂行為,故此認為盧的定罪並非穩妥,其判刑也明顯偏高。
代表黃家駒的大律師指,本案源於年輕人受西方思想誤導,自以為正義,事後已知錯,認為當年輕人受不正當政治宣傳蒙蔽,法庭應對懺悔認罪者多點寬待。
指案件屬砵蘭街暴動延續
潘官昨日讀出的判詞摘要,強調暴動涉及以暴力集體破壞或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對法治構成即時、極其嚴重及惡劣的影響。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根據適用案例所確立的原則,法庭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足夠阻嚇性的判刑,在一般情況下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刑選擇,並一如過往在涉及暴動罪的案件中,犯案者的個人理念並非求情理由。
判詞認同原審法官指梁天琦所涉的旺角亞皆老街暴動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早前砵蘭街暴動的延續。參與者在砵蘭街的暴動中一開始便以在場的交通警員為襲擊目標,故一定程度上有預謀犯案,其後再在亞皆老街集結,襲擊在場執法的警員,而亞皆老街的部分暴動者,裝束與砵蘭街暴動者相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彭寶琴指亞皆老街的暴動屬有預謀犯案,是有足夠證據支持及合理的說法。
原審以6年作量刑點非過重
上訴庭又引用黃之鋒「公民廣場案」等案例,指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中,被告的理念不是有力的求情理由。又指即使梁的本意是保護本土文化,他參與的暴動和其暴力行為也是超乎比例,認為原審法官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梁的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盧建民的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彭寶琴已詳細及正確地引導陪審團,並無法律上的錯誤,彭官亦引用了適當的判刑原則,以7年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故此裁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至於黃家駒被定罪的暴動罪與梁天琦的相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其所有求情因素,包括是在案件較早時已被捕及承認控罪,即使鰬O受他人或不當思想影響,亦不是進一步要求減刑的理由。
梁天琦於2018年1月22日起還柙,他上訴失敗維持6年刑期。
一般而言,若在囚期間行為良好可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預料梁最快可於2022年1月出獄。而盧建民則預計於2023年1月出獄。
上訴庭判詞摘要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賴以成功的基石,市民必須在法律容許的界限內行使各種自由和權利
◆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不受暴力衝擊,否則巿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也會消失
◆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不容許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根據適用案例所確立的原則,法庭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足夠阻嚇性的判刑
◆暴動罪犯案者的個人理念並非求情理由
◆即使梁天琦的本意是保護本土文化,他參與的暴動和其暴力行為亦已超乎比例
◆即使鰨a駒是受他人或不當思想影響,亦不是進一步要求減刑的理由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