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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博採民意 中聯辦廣徵建言

2020-06-06
■「撐國安立法」簽名活動連日來在香港大街鬧市展開,市民簽名踴躍。 資料圖片■「撐國安立法」簽名活動連日來在香港大街鬧市展開,市民簽名踴躍。 資料圖片

收代表委員逾百份意見書 將完整轉交人大常委會

近日,香港中聯辦徵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書面意見。截至6月4日24時,已收到書面意見130餘份。中聯辦將把所有書面意見完整地轉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

據了解,在訂立港區國安法的過程中,公眾可通過多種形式反映對涉港國安立法的意見,如可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在線提交意見,也可向香港特區政府反映意見,亦可向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反映意見,代表委員可將關於立法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中聯辦。同時,中央還將在深圳及北京舉辦座談會,邀請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發表意見。

香港文匯報昨日整理近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人士對港區國安法立法的意見,顯示他們普遍認為立法有必要性、緊迫性,全國人大通過立法決定更是合理合法。至於中央在港設國安機構、是否設追溯期、是否限制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等尚未定論又被普遍關注的問題,則有不同的看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根茂

國安立法必要緊迫 中央出手合理合法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23年來都未能完成立法、香港黑暴肆虐、「港獨」猖獗、本土恐怖主義抬頭的情況下,立法堵塞國安漏洞勢在必行。多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均認為,由中央出手訂立港區國安法是合法合理的,且具有必要性、緊迫性。

◆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全國人大的立法決定,能夠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各種擾亂香港的活動,有助恢復香港的社會秩序。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啟動相關立法程序是必要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用法律手段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一直是空白和有缺陷的,以有關法律填補這一空白,能夠讓香港的「兩制」在「一國」的框架內發展得更好。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港區國安法立法決定對香港是一場及時雨,更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合時,為捍衛「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起了關鍵作用。制定港區國安法有迫切性,不會像當年起草基本法時用時許久。

◆全國政協常委吳良好:中央為香港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決定非常及時、非常重要,將對推動香港形勢好轉發揮關鍵作用。

◆全國政協常委譚錦球:中央政府主動訂立適用於香港的國安法,能起到打擊「港獨」、維護國家安全、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立竿見影的作用。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團長馬逢國:香港一直沒有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造成很大漏洞,相信港區國安法立法會順利完成。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副團長黃玉山:訂立港區國安法及時合理, 有助香港平復暴力事件、恢復秩序。去年到現在香港出現很多破壞行動,令「一國兩制」、經濟民生受到損害,加上有外國勢力鼓動暴力行為,國家安全已受到威脅。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副團長盧瑞安:去年黑暴搞到香港民不聊生,現在疫情稍緩黑暴又欲重來,加上外國勢力滲透,企圖從各方面擾亂國家安全,若不訂立港區國安法,國家可能會出現大問題。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亨利:為維護國家安全、「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保障國家和香港長遠發展利益,國家不能再忍、更不能退讓,有必要重手出擊控制香港的局面,有迫切性立法、繼而果斷執法,讓香港回復穩定繁榮正軌。

應否設立追溯期 利弊權衡未定論

問:港區國安法應否設追溯期?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現在不能說無追溯期,因為立國安法的原意是針對分裂國家等四個嚴重行為,比賣白粉、打劫銀行更加嚴重,若有空窗期,會變相鼓勵大家在(空窗)期間做分裂國家等完全不能接受的行為。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為符合人權法和國際慣例,刑事法律一般不設追溯期,但不排除有例外情況,目前未有法例細節,目前討論細節實言之尚早。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若仍有一兩個月甚或四、五個月才能立法,中間時間有人借空檔大規模犯法,有必要設追溯期,不要以為因為未有立法,就可做大量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國安機構駐香港 無礙市民享權利

問:中央如何在港設立國安機構?

◆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由特定機構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國際通行慣例。既是通行做法,港人不必為此過慮,就如《駐軍法》一直在香港存在一樣,對港人的權利自由並沒有任何實質影響。

◆前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中央不會容忍跨境執法這回事,香港的執法機關在香港執法只能得到香港法律授權,不可能有外人來香港執行其他地方的法律。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香港缺乏處理國安問題的經驗,中央在港設國安機構相當合理,並相信日後執法時會保障香港人的權利自由,涉案者亦將在犯罪地接受審判。對於中央駐港國安機構的職權,應由兩地執法部門協商,我不熟悉處理國家安全執法,相信我們的警察都未必熟悉,而港英時代港府亦設政治部處理有關問題。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授權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進行立法和設立執法機構,不違背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這個決定也是人大會議通過,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處理特區不能就基本法二十三條自行立法的問題,法理上是堅實和完備的。

外籍法官審案件 兩種意見待商榷

問:外籍法官可否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暫時無理據限制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排除成立特別法庭,但會符合司法獨立原則,期望外界開放討論。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基本法列明外籍法官可被特區政府僱用,外籍法官可在港處理案件,不覺得應該特別把他們分出來,但哪個法官審哪案件由司法機關作適當考慮及分配,我們不應該干擾司法機構判斷。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建議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須由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原因就是由擁有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的法官,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時,有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問題,故他們必須迴避,以保證公平。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這是專業問題及法治的價值,不是純國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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