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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分明不留死角虛位 保證國安法有效實施

2020-06-24

港區國安法堵塞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補上執行制度的缺失,立法後的關鍵,是如何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從港區國安法草案的內容可以看到,立法明確規定中央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從制度、機制的不同層次、方面,對中央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權責作出系統、清晰的規定,不留死角和虛位。國安法明確規定,在香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責任主體,是香港特區政府及執法、司法機關;同時中央在機構、機制上落實指導、監督責任,行使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案件的管轄權力,為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設定必要、到位的抓手,壓實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完善了相關的制度、機制。

在香港承擔維護國安主要責任這個層面,根據國安法的要求,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該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特區政府三司司長、相關局處長等。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這是香港特區主要責任的高格設定,特首擔任委員會主席,既顯示特首的憲制權威,也明確特首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特區政府主要部門負責人成為委員會成員,明確了整個特區政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共同責任,既避免責任下沉到具體的執行部門機構,也能夠動員到整個政府的力量維護國安,避免責任僅由個別部門獨力承擔。

特區頂層機構設置之下,根據維護國安具體責任的特殊性,警方、律政司都要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檢控工作,再由特首任命若干專責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都是從專門機構設置、專責人員配備上做好配套。在執行層面上作出這樣的法定安排,有利於做好專門的執法、檢控、司法專業人員的配置,通過專門的培訓,充分借鏡各方面依法維護國安的成熟經驗,令涉及執行法律的具體工作更加專業、到位。

在國家層面,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任何主權國家都由中央政府承擔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中央除了向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指派顧問,就委員會履行職責提供諮詢意見之外,還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其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保留在特定情形下,辦理極少數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

中央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既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更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和迫切需要。修例風波的事實顯示,黑暴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案層出不窮,外部勢力把香港當作顛覆國家和特區政府的基地,香港的「港獨」和極端政治勢力勾連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分析認為,所謂「特定情形」,就是指未來香港還可能出現嚴重癱瘓特區運作、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或者是牽涉到國際事務、外交層面,在這些香港「管不了」「管不好」的「特定情形」下,中央當然就要出手,履行自己維護國家安全的最終責任。

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國安顧問,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明確分工合作,清晰界定彼此責任,共同扮演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守護神」角色,就可以保證港區國安法有效實施,不會成為「無牙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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