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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擁最嚴國安法 屢修改加強力度

2020-06-28
■ 2013年4月波士頓馬拉松發生恐怖襲擊。  資料圖片■ 2013年4月波士頓馬拉松發生恐怖襲擊。 資料圖片

美國在全球國家中擁有最多及最嚴格的國家安全法,至今至少通過20項相關法例,包括在二戰後頒布的《1947年國家安全法》。該法在70多年來經數次修訂完善,所建構的國安體系對美國的政治、法律、外交和國防體制產生連串重要影響,國防部、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便是由此衍生。

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美國建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由總統、副總統、國務卿及國防部長等官員組成。美國同時根據此法,通過機構改組建立統一的國防部門,亦即現今國防部的前身「國家軍事機構」,並設立國防部長一職,作為國家軍事機構首長。

911後設《愛國者法》

《1947年國家安全法》亦強調,政府各部門與情報機構就國家安全進行協調,故為此建立中央情報局,作為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下屬機構,並同時設立中央情報總監一職,由中央情報局局長兼任。該項法例在2004年再經修訂,增設國家情報總監一職,取代中情局局長情報界總協調人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情報顧問角色。

此外,美國在「911」恐襲後,繼續加強國家安全立法與執法力度,美國國會在2001年10月通過《愛國者法》,授權國家安全局進行廣泛監聽。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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