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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倡修例:違國安法禁參選

2020-07-0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特區政府需檢討及修改現行的選舉制度,透過本地立法配合,明確規定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是否不能夠參選,或者不能參選的時效。

香港國安法中提到,被判違反該法者會喪失政治權利,陳弘毅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如果涉及犯罪的人被判罪時是候選人,就會即時喪失參選資格,曾宣誓而被判罪的公職人員亦會即時失去公職。

至於涉事者倘現時並未參選,但被判違反香港國安法,會否影響日後其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他認為,政府要檢討及修改現行的選舉制度,透過本地立法配合,明確規定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是否不能夠參選,或者不能參選的時效。

建議律政司研國安檢控條文

針對執法問題,陳弘毅認為,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是否即觸犯法例存在「灰色地帶」,倘單是展示煽動性字眼的標語及呼喊口號,未必「直接」構成罪行,尚要視乎涉事者有否煽動他人觸犯該法第二十條,即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等。

他建議律政司將成立的專責檢控國安相關案件的部門去研究制定檢控條文,而法庭在處理刑事案件的原則,需要有足夠證據,兼無合理疑點,故「唔係咁簡單(入罪)」。

至於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指,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該法。陳弘毅認為,國際社會一般不會對違反國安法等政治罪行展開引渡程序,相信香港的執法機構不會輕易拘捕或檢控在外國觸犯香港國安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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