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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訂明執法指引 人權自由更有保障

2020-07-08

特區政府刊憲公布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包含七項具體措施。國安法只是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實施細則清晰訂明警方在有需要時行使適合的權力,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不僅有助香港恢復法治穩定,也令市民人身財產安全更有保障,行使自由權利有明確的依循。警方行使執法權力時,多數情況下要先取得行政當局或法庭批准,只有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經由警隊高層授權執法,可以說是非常嚴謹地依法辦事。廣大市民和媒體等機構只要奉公守法,根本無須擔心,不必反應過敏。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沒有追溯期、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等法治原則都寫進香港國安法,切實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警方執法的具體規範,一方面讓警方執法有規可循,按照指引行使權力,不能任意妄為;另一方面讓公眾可根據實施細則,監督警方執法是否合乎法規。可以說,實施細則根據國安法的原則規定,具體賦予警方必要權力,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保障絕大多數香港市民合法權利和自由的明晰規條。

實施細則的七項措施中,有四個措施是沿用目前法例的安排,延伸至新的國安法罪行,並非新鮮事物,不存在損害人權自由問題;有兩項是新措施,包括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以及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這兩項新措施清楚說明什麼內容、經何種授權才能移除有關信息;警方要獲得什麼級別的授權,才能截取通訊及進行秘密監察,亦是對公眾安全、市民權益的保障。

修例風波中黑暴最猖獗之時,假消息和網絡謠言層出不窮,對特區政府和警隊大肆妖魔化,形成與街頭暴力相呼應的網絡暴力,港鐵太子站警方打死人、有女士被警方槍擊失明、中大女生被性侵,各種謠言層出不窮;針對警方、建制派人士及其家人的網絡欺凌、「起底」大行其道。這些謠言、「起底」煽動仇恨、撕裂社會,嚴重侵犯市民私隱。如今警方可以根據實施細則有效制止謠言,打擊網絡欺凌,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市民安全和私隱的必要舉措,當然不能被視為損害人權自由。警方依據授權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要求移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網上信息,在香港是新措施,引起本港社會關注,特別是受到部分社交媒體和即時通訊軟件的注意,有報道更指個別營運者將撤出香港市場。

其實,這兩項措施在聲稱保障人權自由的西方國家,早已有之。美國政府根據《愛國者法》,為維護國家安全,可監聽和錄音電話對話、查看電子郵件和電子設備儲存的資料,適用範圍除本國公民外,外國人也不能豁免;美國情報機構根據《外國情報監視法案》,向谷歌、蘋果、微軟等企業索取通訊記錄時有所聞;Telegram的私隱條款表明,如果當局能證明是恐怖分子,就會提供用戶IP及電話號碼給當局。可見,香港採取類似做法,堵塞維護國家安全漏洞,合法合情合理,符合國際慣例。 

實施細則對警方執法有嚴格規限,警方行使權力時,必須是有可能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發生,在不同情況下須獲得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法庭等有關方面的批准,並非「無王管」。資訊自由開放,是香港獨特而重要的優勢之一,特區政府珍而重之。任何媒體、個人只要遵守香港法律,所享受的權利自由會一如既往受到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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