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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暴徒形同縱容暴動

2020-07-25

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被控去年修例風波中參與暴動,昨日區域法院裁定3人全部暴動罪名不成立,夫婦僅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成,各被判罰款1萬元。此3人參與暴動裝備充分、意圖明顯,法官不僅沒有全面考慮被告的犯罪事實和企圖,反而替其開脫罪責,偏袒「放生」之意彰彰明甚,形同縱容暴動,社會影響相當負面。本港司法制度師承英國,英國法庭重判2011年倫敦暴亂的示威者,以起阻嚇之效。律政司應積極考慮上訴,尋求司法正義懲治暴徒,讓法治公義真正被看得見。

去年7月28日中上環衝突期間,中聯辦被大批黑衣暴徒包圍衝擊,中聯辦大門的國徽被塗污,港人記憶猶新。本案3名被告當日參與暴動,身穿黑衣,夫婦二人的背囊裝有生理鹽水、防毒面具以及對講機。有法律人士指出,這些裝束、裝備根本就是暴動現場暴徒的標準裝束、裝備,生理鹽水、防毒面具是用作防範警方施放催淚彈;夫婦二人非法持有對講機,更可能是暴動的指揮者、策劃者。當警方驅散暴徒時,3人由大路轉入窄巷,更打算攀爬鐵絲網逃走,稍有常識的人都不禁質疑,如果是守法的普通路人,「行得正、企得正」,何須要爬鐵絲網逃避員警追捕?

可是,法官判3人罪名不成立,除了指稱無法證明被告身處暴動現場,更稱黑衣裝束是「為數不少的市民日常裝扮之一」,「只是一身時下普通少女夏天的逛街裝扮」,又稱法庭必須小心避免用「黑暴」或「黑衣暴徒」標籤示威者,特別是對案發時穿上黑衣或佩戴黑色裝備的夫婦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官更認為,夫婦攜帶的物品屬保護及醫療性質,兩人可能「擔當義務救護人員」。顯然,法官沒有全面考慮被告的犯罪事實,並由此判定被告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而逃避警方拘捕,而是將被告形容為「對香港負責的良好市民」,由此把被告參與暴動的行為合理化,令被告成功脫罪。

本案法官放生被告,還強調是基於普通法的「寧縱毋枉」原則。2011年倫敦暴亂的案例,4600人被捕,2710名示威者因參與公眾騷亂被提堂,超過1000名示威者被判入獄,平均刑期為14.2月,全部被判入獄的總年數為1800年;有兩人因為以社交媒體鼓動暴亂而被判4年監禁,一名大學生趁亂在超市中拿了一瓶礦泉水,就被判刑6個月。有審理這些暴亂的法官表明,希望判決能阻嚇其他人犯案。英國儘管沒有暴動罪,但法官在處理大型社會暴亂案時,讓世人看到的是「用重典、治亂者」,而不是「寧縱毋枉」。本港的司法制度源自英國,直到今天,本港法庭判案還要參考英國等普通法系國家的案例。英國法案重判參與暴亂者,本港法官為何不遵循,反而作出背道而馳的判決,是要傳遞什麼信息?

法律界有句金科玉律:法治的公義要被看得見。修例風波期間黑暴氾濫,本港的良好法治、社會安寧幾乎盪然無存,廣大市民殷切期待法庭從嚴從重懲治組織、參與暴亂的暴徒,讓香港重回法治安定的正軌。法庭放生參與修例風波的暴徒,司法正義不能彰顯,只會令市民失望,卻助長了暴力亂港惡行的氣焰,律政司必須上訴,追究黑衣暴徒的罪責,竭力打擊暴力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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