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台內政事務主管部門對27名任職大陸社區主任助理的台灣民眾各罰款10萬元(新台幣,下同),27人不服提出上訴,法院6日晚間判決,職務內容不涉政治性任務,當局裁罰不符比例原則,判台內政事務主管部門敗訴。
全案緣於27名台灣民眾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與「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專職參與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
台內政事務主管部門認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屬於台灣陸委會公告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該27名台灣民眾各處10萬元罰款。27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台灣民眾接受資訊的渠道暢通且信息量充足,他們自有充分的判斷能力。而台內政事務主管部門所稱這27人已成為陸方「宣傳樣板」等言,根本不足以作為處罰他們的論據。若一概禁止台灣地區人民從事這項工作的機會,形同以扼殺法律所保障的工作權為手段,來達到防堵對台灣地區未盡明確、具體的陸方措施目的,難以認定有何「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需要保護,且手段與目的明顯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強調,政黨輪替已成為台灣政治常態,民眾因不同執政黨有不同的政策主張,而容易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此案當局的裁罰難以認定有合適理由,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台內政事務主管部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