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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 上限降至15.4%

2020-08-21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新規。 記者趙一存  攝■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新規。 記者趙一存 攝

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有定論。最高人民法院昨日正式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目前LPR計算僅為15.4%,較之前「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下降。■香港文匯報記者趙一存 北京報道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民間借貸近年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包括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各界對於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政策的呼聲很高。

最高法:符合當前需要

此外,他指,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衝擊,而融資成本過高使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面臨重大壓力,故認為此番調整有利於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上述規定還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包括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賀小榮強調,利率保護上限過低會出現兩個結果,即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以及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故此,將這一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專家憂存量風險增加

不過,有分析擔心此舉或致存量業務風險增加。彭博社引述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指出,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約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風險定價的市場化原則。倘若部分民間借貸資金因法律風險加大退出,借貸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或愈演愈烈;部分債務人或將逃廢存量借貸的本金和利息,存量業務風險大大增加,侵害放貸機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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