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表示,試用期公務員參與違法活動,不論起訴與否都可終止合約;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亦在網誌指,不會姑息公務員違法。公務員是特區依法管治的執行者,政府依法依規確保公務員隊伍忠誠,理所當然、勢在必行。香港國安法落實的新形勢、新要求下,政府更要立規矩、定指引,果斷清除害群之馬,加強公務員隊伍的管理,確保政府有效管治。
公務員事務局日前致函各部門,表明若有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應立即解僱。政府人員協會、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以及香港特區政府公務人員聯會21日發表聯合聲明,支持政府新規例。但是,有個別公務員及團體認為,試用期內因參與公眾活動被捕即解僱,有未審先判之嫌,過於嚴苛,甚至會影響市民加入政府的意慾。
公務員是特區政府落實施政、服務市民的重要依靠。《基本法》第99 條規定「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公務員守則》表明,公務員必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政治中立;對於在任政府的政策和決定,以公正持平的態度履行職務和職責,並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不受本身的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響,全心全力支持執行政府決定。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亦列明,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都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自修例風波以來,已有至少47名公務員因涉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或被起訴。近日入境處、警隊有職員因非法起底而被捕。這些害群之馬,利用公務員的身份,享受公務員的待遇,卻不盡忠職守、服務香港、維護法治,反而參與違法活動,破壞政府管治,明顯違反《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將他們清除出公務員隊伍,在情在理在法都正當不過,也可以提升市民對公務員隊伍的信任和信心。
有人刻意將政府訂明公務員在試用期間,若參與非法活動而被捕或被起訴,便須即時解僱,與「無罪推論」掛u,目的要為違法公務員推脫罪責,縱容害群之馬潛伏公務員隊伍。即使是普通商業機構,新入職人員若參與非法活動而被逮捕、起訴,肯定會被解僱,更何況政府對公務人員應該有更加嚴謹的審核標準。政府對新入職人員的新規定,顯示對公務員違法「零容忍」態度,有利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純潔。
政府已建議所有新入職公務員,以及現職公務員在獲推薦晉升或轉職時,都必須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這是公務員的必然要求。政府須進一步加強公務員對《基本法》和法律的學習,確保公務員依法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