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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認識香港政制四大特點 「三權分立」謬論不攻自破

2020-09-04

對於香港反對派長期推銷「三權分立」論,香港社會有必要準確認識香港政治體制的根本性質和四大特點: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首先是地方性質政權,香港的一切權力均來自中央授權;行政長官在香港的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簡而言之,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權處於主導位置。認清這些特點和本質,「三權分立」的謬論歪理也就不攻自破。

首先,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本質上講,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一種地方政權。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的政治體制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不是自行決定的。

香港享有的行政、立法、司法等高度自治權均來自中央授權,香港的政權機構設置及其相互關係的決定權、政治體制發展包括普選制度的最終決定權,都是中央所擁有的,例如人大「831決定」已為香港特首普選決定了路線圖。

從根本上說,香港並非擁有主權的獨立政治實體,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係與主權國家尤其是所謂民主國家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有着本質區別。因此香港根本就沒有「三權分立」的基礎。

其次,香港實行行政主導,行政長官在特區的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是中央落實對港全面管治權的最重要依託。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要對中央政府和特區「雙負責」,是連結中央和特區、「一國」和「兩制」的關鍵樞紐,必然要在特區政權機構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行政長官是行政主導政權架構中的核心,在中央管轄權之下、特區三權之上。

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享有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包括一定的解散立法會權力、任免各級法院法官的權力。這種設計正是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負責的責任所必需的,根本上說是中央對香港實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第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香港的行政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各方面,關係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

在行政立法關係上,行政長官除有權解散立法會外,議員的提案權也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凡涉及政府公共財政和重要政策的提案,議員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基本法也賦予行政長官有權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說明立法會部分工作須得到行政長官批准方可進行,這也體現了行政主導的制度設計本意。

第四,行政、立法、司法的關係是行政立法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按照基本法的設計,行政、立法需要互相制約,不排除立法對行政的合理監督,但絕不是着眼於二者的對立對抗,更主要的是強調二者互相配合,同心協力做好香港的行政、立法工作。司法獨立則是指香港的司法機構獨立審理案件,不受行政、立法的干涉。

由中央授權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義,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政府決策和施政的高效能,有利於香港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保持競爭力,有利於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保持繁榮穩定。認清香港政制的大原則、大方向,才能擺正行政、立法、司法的關係,不被「三權分立」的謬論誤導,由此而起的無謂政爭也將失去政治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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