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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人」招顯聰傷警 被索償逾17萬元

2020-09-0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港獨」分子招顯聰在2014年非法「佔旺」期間,衝擊清場的警方防線,被捕時反抗致4名警員受傷,他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及拒捕兩罪罪成,判囚4星期。4名警員因傷放病假,其中一名警員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並需請136天病假。律政司司長昨日入稟區域法院,就受傷警員的僱員補償金,向招顯聰追償逾17萬元。

本案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招顯聰。入稟狀指,案中4名受襲警員分別是高級警員郭冠豪、郭永威、鄭大明及鍾澤然。事發2014年10月17日,上述高級警員與同袍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琤芼行附近設立防線,招顯聰試圖越過警方防線,被警員制服。招用力撞擊郭永威及鄭大明手中的盾牌,及後鍾澤然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他,惟他續掙扎,招顯聰與郭冠豪一起倒地,其間郭冠豪右邊身體及面部被招顯聰壓住,及後鍾澤然替招戴上手銬,但招繼續扭動身體,多次踢向郭冠豪。

經醫護檢查後,郭冠豪被證實右肩、左膝、右胸壁、右肩鎖關節受傷,他獲評定永久喪失1.5%賺取收入能力,並因傷獲批病假136天,原告已向他支付約15萬港元僱員補償金。郭永威被證實手腕及手肘受傷,他獲批兩天病假,原告已向他支付補償金約2,000元;鄭大明及鍾澤然被證實左肩受傷,二人分別獲批2天及8天病假,原告已分別向他們支付約2,000元及約8,000元補償金。

2015年5月,被告招顯聰在觀塘法院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和一項拒捕罪成,故原告人會依據招的定罪作為證據,確立被告須為4名警員的傷勢負上唯一法律責任,4名警員是因招錯誤或疏忽的行為而引致受傷,因此招須作出賠償171,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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