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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要求

2020-09-14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昨報道,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簡稱《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准入管理是補齊監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及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補齊監管短板 防範市場風險

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決定》明確,在中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決定》從註冊資本,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補充資本能力,以及組織機構和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確的准入要求。

《決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併、解散或者破產,應當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決定》明確,已具有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提出,人民銀行根據《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

保險資管產品管理推多項細則

另外,為規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發展,銀保監會也細化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銀保監會日前發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和《股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等配套規則。

《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明確了產品投資範圍,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公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

《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統一了基礎設施和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債權投資計劃的資質條件及業務管理要求,明確在還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可以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於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滿足更多實體企業特別是製造業融資需求。

《股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要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明確保險資金不得通過股權投資計劃對未上市企業實施控制等。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餘額3.43萬億元(人民幣,下同),其中組合類產品1.98萬億元、債權投資計劃1.32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3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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