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派去年8月3日發起「旺角再遊行」,當晚有多名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堵路被捕,當中9人被控非法集結,其中一名15歲少年因另藏有鐳射筆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各人否認控罪。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鄭念慈指案中非法集結涉及人數多,牽涉主要幹道為使用者帶來不便,遂判其中4人各入獄4個月,但獲准各以5萬元保釋等候上訴,另須每周到警署報到4次;其餘5名被告,鄭官考慮到他們的年紀,決定先替他們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等的報告,還柙至11月2日判刑。
6男3女被告依次為姓蕭學生(15歲)、姓鄧學生(16歲)、陳駿霆(18歲)、韓明恩(22歲)、廖智?(22歲)、陳嘉汶(34歲)、伍兆銘(24歲)、方施陽(20歲)及蘇澄怡(22歲)。他們被控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另被控管有一支鐳射筆。
鄭官裁決時多次引述警員以「暴徒」稱呼當晚示威者,認為所有作供警員誠實可靠,即使未能達至鉅細無遺亦合情合理,遂接納所有警員證供。鄭官又接納現場指揮官指當晚9時許宣布旺角彌敦道南行線上數百示威人群為非法集結後,警告人群散去否則武力驅散,人群後退但並未散去,致兩旁店舖關門,考慮到人群集結規模和地方,必然是擾亂秩序行為,意圖令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屬非法集結。
鄭官續指警方拘捕前示威者有足夠時間選擇離開,經警方警告和雙方對峙後,不相信有圍觀者或過路人混入示威群眾之中。認為各被告被捕時身處彌敦道南行線上,必然身處非法集結中,加上各被告的裝束,故裁定9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至於姓蕭15歲首被告,鄭官指其身處非法集結中,裝備符合與人爭鬥,推論其具傷人意圖。另接納專家證供,指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40米內可損害人眼睛,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鄭官最終先判韓明恩、陳嘉汶、伍兆銘及蘇澄怡4名被告各入獄4個月,4人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獲准上訴期間擔保外出。至於另外5名被告,則還柙至下月2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