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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特權法列明不可擾亂立會

2020-11-0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書蘭)8名攬炒派分子因涉嫌擾亂內會、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而被警方拘捕。惟攬炒派聲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用來保護議員」,質疑被「政治打壓」云云。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在電台指出,立法會不是獨立王國,特權法已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可擾亂立法會會議程序,過去亦曾有議員搶官員文件而被判藐視罪罪成的案例,已成為同類判決的依歸。

湯家驊表示,普通法制下,詮釋成文法例的第一準則,是看字面解釋,字面解釋有模糊才會看立法原意或其他相關考慮。他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同條文都有清楚寫明是否包括議員,而第十七條藐視罪(擾亂議會程序)及第十九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兩條罪都寫明是適用於任何人,並無如第二十條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般,寫明「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故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適用於立法會議員,除非他們不是人。

長毛搶文件罪成成先例

他舉例指,曾任立法會議員的社民連梁國雄曾因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官員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成,確定議員不可擾亂會議程序、傷害議會尊嚴。梁國雄其後到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當時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提出的兩個法律觀點,一是認為特權法的豁免是包括議員的行為;二是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這兩個觀點均已被上訴庭裁定完全無勝訴機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故現時香港法律都會以這判決為依歸,清楚說明若議員的行為干犯了特權法條文所述情況,是可以入罪。

湯家驊強調,立法會不是獨立王國,就算有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擾亂立法會會議程序、破壞議會尊嚴。他指出,法庭過去亦在黃毓民案確定了議員不可在立法會內作出觸犯刑事罪行的行為。

湯家驊認為,法例已清楚說明要尊重議會獨立性、保護議會運作,故執法人員是不會輕易進入立法會,一定是收到秘書處的舉報或邀請,才會入內執法。不過,若秘書處認為有人嚴重地干預議會運作、干預立法會工作人員工作的情況已出現,而立法會或委員會主席又無法處理,才會報警邀請執法人員進入執法,像今次事件般,法律上,法庭就有權處理。

至於有人質疑為何當日與攬炒派拉扯的建制派議員沒有被捕,湯家驊重申,刑事行為必須要有犯罪意圖,故有意圖阻礙議會進行的人才有機會干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若意圖避免其他人阻礙議會進行,則明顯無犯罪意圖,相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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