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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童集結加刑留案底 上訴庭指何俊堯多處犯錯

2020-11-14
■警方去年11月18日在理大外圍拘捕數百名暴徒,年齡最小的只有14歲。資料圖片■警方去年11月18日在理大外圍拘捕數百名暴徒,年齡最小的只有14歲。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去年11月18日,有人為「營救」理大的黑暴分子,在油尖旺衝擊警方防線,其中兩名涉案的14歲男女童承認非法集結,惟裁判官何俊堯早前宣稱兩人是「被動參與」,判處接受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且不留案底。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於早前撤銷兩童的保護令,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且需留案底,並於昨日改判女童12個月感化令,男童則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庭批評,何俊堯在裁斷證供、兩被告參與程度及扮演角色上有誤判、誤信,是犯了原則性錯誤。

上訴庭早前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上訴庭昨頒下命令及判詞闡釋理據,表示案件在原審時,感化官沒有解釋為何兩名被告屬於「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而裁判官也沒有提判處兒童保護令須滿足的條件,情況不理想,亦未有考慮到他們是否需要受特別照顧,便頒布保護令,做法欠穩妥。

上訴庭指出,何官在缺乏感化官的協助下,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決,過分關注被告的更生需要,而忽略了判阻嚇式刑罰的重要性,並引述黃之鋒等人衝擊政府總部的終審法院判詞指,法庭須強調阻嚇性和懲罰性。

裁定原審兒童保護令不適合

上訴庭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適當的判刑須同時具備懲罰、阻嚇及更生元素,裁定原審兒童保護令並不適合,故予以撤銷。

上訴庭並引述本案證供指,當日的非法集結歷時逾一小時,涉及約百名示威者,情況之壞幾乎到了暴動邊緣。

當日,大部分示威者穿黑衣,配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有人向警掟磚以及39個汽油彈。

上訴庭翻看現場片段,發現兩名被告當時曾經站在示威者前線,女被告曾撐雨傘掩護其他人,男被告曾向後方群眾打手勢,示意後來者停下或後退。上訴庭認為何官錯誤評估證供,對兩人參與程度的說法欠缺證據支持,就涉案事實的裁斷出錯,誤信兩被告扮演相對被動的角色,而令其判刑有瑕疵。

上訴庭認同兩被告確實非常年輕,兩人均來自健康家庭,在學校亦表現頗佳。

但鑑於兩人所牽涉的非法集結規模龐大,曾使用一定程度上的暴力,法庭須清楚告訴公眾,對大量公眾暴力活動絕不姑息,故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最為合適,但基於少女有精神病病歷紀錄,法庭擔心社會服務會她病情惡化,故判處她一年感化令,男童則改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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