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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堯原則犯錯 黑暴男改囚3個月

2020-11-20
■去年10月31日晚上警員在中環置地廣場外驅散堵路暴徒。資料圖片■去年10月31日晚上警員在中環置地廣場外驅散堵路暴徒。資料圖片

涉老蘭非法集結原判120小時服務令 上訴庭:刑期明顯過輕

一名酒店餐飲接待員,去年10月31日萬聖節在中環參與攬炒黑暴所謂的「面具夜」,向警方防線拋擲兩個麻包袋。他今年6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判刑時形容被告行為「不算太暴力」,且「坦白」承認責任「值得鼓勵」,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其後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昨開庭處理,三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刑期明顯過輕,遂改判被告入獄3個月,稍後將以書面判詞解釋理由。■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答辯人鍾嘉豪(24歲),報稱任職酒店餐飲接待員,今年6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就其承認的一項非法集結罪,即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連同他人非法集結,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潘敏琦審理。

控方提出覆核理據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未有充分考慮非法集結潛在風險,當時示威人數多,人群不聽從警方指示下,集結容易被暴力示威者騎劫,急速升級。但裁判官何俊堯認為該非法集結「相對溫和」,實屬裁斷錯誤,其人數具風險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潘敏琦看畢現場片段後,亦認同案發現場多人與警對峙,屬「激烈行為」,有「一觸即發」的風險。

律政司代表進一步指,案中的集結規模龐大,答辯人案發時拋出麻包袋的動作帶有鼓動性,令群眾情緒高漲,易令人仿效,屬加刑因素。此外被告更是有預謀犯案,應判處即時判監。

辯方則聲言社服令已具阻嚇性,稱原審裁判官已考慮案發時「種種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已有懲罰性「不算輕判」,況且答辯人已在公共設施髹油8小時。

不聽警指示須加刑

3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及經退庭商議後表示,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被告刑期明顯過輕,應判處即時監禁。考慮到被告案發時一身裝備,包括有組合棍、2對手套等,明顯是有備而來,加上當時《禁止蒙面規例》仍生效下蒙面,目無法紀,以及不聽從警方指示,均屬加刑因素,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而已履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可再扣減一個月刑期,終判處被告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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