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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法治必受嚴懲 不容外力插手抹黑

2020-12-03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因組織、參與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的違法行動,分別被控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行,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分別被判囚13.5、10和7個月。黃之鋒等3人有組織、有預謀地煽惑不守法市民包圍警察總部,企圖以大規模非法集結挑戰警方權威、癱瘓特區政府管治,違法惡性很大。黃之鋒、周庭等人是組織、煽動違法暴力的慣犯,目無法治、囂張猖狂,如今判囚是罪有應得,是法治公義得到彰顯。法官的判決顯示香港作為法治之區,挑戰法治必受法律制裁,不容外部勢力插手抹黑。

去年「6.21」包圍警察總部一幕,港人至今歷歷在目。當日黃之鋒等人作為煽動者、策劃者,以「和平示威」、「合理抗爭」為掩飾,號召、刺激、慫恿大批不守法者圍堵警總,數千警務人員被困長達十多小時,連老弱、病患、孕婦不適求醫也受阻。其間有暴徒更挑釁、侮辱甚至襲擊警員,肆無忌憚地破壞警總設施,挑戰香港法治的底線。所幸的是,警方保持最大的克制忍耐,竭力避免嚴重衝突傷亡事件發生,沒有釀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但黃之鋒等人公然煽動暴力衝擊、挑戰法治鐵證如山,對香港公共秩序、公眾安全的傷害罪不可恕。

警隊是維護本港法治、管治的中流砥柱和最重要防線,是「一國兩制」下的特區政權的重要象徵。警察總部作為警隊有效運作的中樞機構,遭暴徒長時間包圍,運作受到嚴重阻礙,警員連自身安全都受到威脅,香港法治穩定、市民人身安全更難言有保障。黃之鋒、周庭等3人控制的「香港眾志」,以反國家民族、鼓吹「香港自決」為目標,黃之鋒長期把這種邪念目標付諸行動,用「理想崇高」作幌子,肆無忌憚地挑戰法治、衝擊管治,完全視法律如無物。2014年違法「佔中」前夕,黃之鋒等人衝擊政府總部,曾被上訴庭判監禁,雖然其後終審法院裁定黃之鋒等人上訴得直,但終審法院表明,日後黃之鋒等人非法集結案只要涉及暴力,即可考慮判囚。但由違法「佔中」到修例風波,黃之鋒、周庭等人從不汲取教訓,從未停止過煽暴煽仇、反中亂港,違法行動反而變本加厲。

如今法庭依法對黃之鋒等判處監禁並拒絕保釋,發出清晰警示,香港司法制度公平公正,違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即使有外部勢力冠以「人權鬥士」、「民主女神」等冠冕堂皇的名號,甚至替其撐腰發聲,也沒有逃避刑責的特權。但在黃之鋒案判決公布後,英國外相藍韜文隨即聲言,要求「香港和中央停止打壓反對派」,又指「檢控決定必須是公平公正,並要維護港人的權利及自由」。言下之意判黃之鋒等人入獄是「政治打壓」。違法必究是世界法治國家的共同準則。2001年倫敦騷亂,時任首相卡梅倫曾發誓對犯罪分子和犯罪行為予以「反擊」,英國更設專門法庭對騷亂案速審速判。香港依法懲治黃之鋒等人的違法暴力行為,英國採取雙重標準對待,虛偽之至。

還需要看到的是,黃之鋒等3人自己都已經認罪,顯示他們自知違法罪責難逃,這也足以證明所謂「政治打壓」的指責罔顧事實,根本站不住腳。當然,黃之鋒等3人認罪並非真心悔過,只不過是試圖以認罪換取扣減刑期,連「悲情英雄」也顧不得扮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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