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社評 > 正文

黎智英獲保釋有違法理傷害法治

2020-12-24

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再次申請保釋獲法庭接納,法庭並駁回律政司就保釋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儘管法庭提出了相對嚴苛的保釋條件,但黎智英涉嫌多項重罪,尤其在國安法生效之後仍目中無法,肆無忌憚「唱衰」國安法、乞憐外力干預香港、制裁國家,更獲外力撐腰,其棄保潛逃的風險非常高,高等法院允許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於法於理不合,令社會感到匪夷所思。法庭保釋標準粗疏、審批太鬆,導致近期很多涉及嚴重罪行的罪犯外逃,令本港良好法治環境受破壞。令人憂憤的現實,更顯出司法改革刻不容緩,以免本港法治公義繼續受到傷害。

黎智英此前兩次申請保釋均被拒,審理的法官正是考慮到黎智英棄保潛逃和再犯的風險。此次在高等法院准許黎智英以1,000萬元現金、另加人事擔保,保釋期間每周要到警署報到3次,除報到及到法庭應訊外,需要留在住所,不得離家,並要交出旅行證件。黎智英亦要承諾,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外國政府官員會面、接受任何形式包括電視及網上社交媒體訪問,亦不得發表文章,直接或間接要求外國制裁及參與敵對行動。高等法院提出這些代價高、限制多的保釋條件,本身已顯示黎智英棄保潛逃的風險極高。

今年6月底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反中亂港的違法行動毫不收斂,多次透過社交媒體及其名下《蘋果日報》發表文章,又接受訪問等,企圖煽動他人或外國對中國及香港政府進行對抗、制裁;8月10日,黎智英因涉違反國安法而被捕,在保釋期間繼續犯案,多次主持節目及接受外國媒體訪問,期間再乞求制裁。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法庭如果相信被告人會不依期報到、在保釋期間犯罪、干擾證人和妨礙司法公正,可拒絕保釋。香港國安法第42條更有特別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其中關鍵之處,是「有充足理由」。

黎智英在8月被捕保釋後,變本加厲與外國反華政客「大合唱」,勾結外國勢力插手香港事務、對抗中國政府,赤裸裸乞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制裁香港及中國,其連串活動不僅不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對保釋的規定;同時,觸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今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釋,明顯與相關法律和國安法相牴觸。

在黎智英還柙期間,西方政客不斷對案件說三道四、妄加指責。美國副總統彭斯把黎智英美化為「爭取民主自由的英雄」,國務卿蓬佩奧更頤指氣使要求「立即釋放黎智英」。黎智英是外部勢力在港的總代理人是公開的秘密,外部勢力公然干預本港司法,替黎智英撐腰喊冤,誰能擔保黎智英在保釋期間,不會千方百計尋求外部勢力政治庇護,逃避本港法治制裁?高等法院允許黎智英保釋,顯然低估其棄保潛逃的風險。

近期棄保潛逃案件層出不窮,不少涉嫌違反國安法,或在修例風波中涉及暴動罪等嚴重罪行,當中有海外組織從旁協助。本港法庭沒有充分考慮棄保潛逃的風險,處理擔保申請太寬鬆,已備受非議;更為人詬病的是,法庭不吸取教訓亡羊補牢,令棄保潛逃案件一再重演。黎智英獲保釋,更說明司法改革須盡速進行,堵塞保釋制度的漏洞,才能彰顯法治公義。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