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孟買高等法院上周二就一宗兒童性侵案作出判決,法官以被告「沒有脫下受害人衣服」為由,裁定他性侵罪不成立。判決引起輿論嘩然,質疑法庭的邏輯,認為開創極壞先例,令法例無法保障女性的安全。
案發於2016年12月,39歲被告以贈送番石榴為由,將一名當時12歲的女童騙到他的住所,隨後隔茼蝒姨噥N女童胸部,並試圖脫下她的內褲。該名男子一審被裁定性侵罪成立,判處該罪名最低刑期3年監禁。
被告其後上訴,孟買高等法院法官加內迪沃勒宣判時指出,由於被告沒有脫下女童的衣服,兩人未有肌膚接觸,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性侵的定義」,若要將被告定罪,須有更直接的證據,因此性侵罪不成立,法定刑期遠低於性侵的猥褻罪則成立,判監1年。
根據印度2012年修訂的《保護兒童法》,未明確指出「肌膚接觸」是構成性侵的必要條件,但加內迪沃勒解釋,刑罰是按照犯罪行為的程度。不少法律界人士和民眾紛紛批評判決,擔心其他法院日後會按此標準判案,著名律師農迪指責判決違反現行法律,要求審理此案的法官重新接受訓練,印度婦女委員會則計劃就裁決提出司法挑戰。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