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內地《中國金融雜誌》刊登全國人大代表、人行副行長劉桂平署名文章,提出制定「金融穩定法」建議,認為有必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以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健全金融穩定頂層制度設計,解決風險處置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他建議,將其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並加快推進,着力構建全面維護金融穩定的四樑八柱,建立統籌全局、體系完備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職責,壓實各方責任,補足風險處置制度短板。
提四設想 建跨行業部門機制
建議提出「金融穩定法」的四點具體設想。一是通過「金融穩定法」建立跨行業跨部門的金融穩定總體工作機制。健全金融穩定頂層設計,明確金融委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全面統籌協調金融穩定工作,強化協調配合。各地方各部門應當堅決貫徹落實金融委部署,盡職盡責、主動作為、密切配合。
建立健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
二是在「金融穩定法」中構建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完善中央銀行金融機構評級體系,精準識別高風險機構,及時發現、識別和防範金融風險。構建早期預警與早期糾正制度,充分發揮存款保險機構早期糾正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建立恢復與處置計劃,堅持早發現、早干預、早糾正,將風險化解於苗頭階段。
建立金融風險有序處置機制
三是在「金融穩定法」中建立健全權威、高效、專業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責任和處置主體,建立金融風險有序處置機制,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明確金融委對風險處置工作的前線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能,明確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處置職責。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處置原則,壓實金融機構及其股東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明確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職責
四是在「金融穩定法」中明確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職責,壓實各方責任。釐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穩定責任劃分,合理界定部門職責。人民銀行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履行最後貸款人職責;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所監管行業的風險監測和處置工作;地方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各類組織、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等的風險處置,對轄區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負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