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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舍擲彈翁囚42月 官勸與智者為伍

2021-04-14
●被告黃錦全向警舍擲汽彈囚42月 。圖為他當日被警員拘捕。 資料圖片●被告黃錦全向警舍擲汽彈囚42月 。圖為他當日被警員拘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六旬退休翁去年3月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先用鐵線綑綁宿舍西閘,再投入3枚汽油彈,令一輛警員私家車熏黑。被告前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縱火、管有腐蝕性物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共3罪。

法官李慶年昨日裁決指,被告的行為是對法治的直接衝擊,縱火為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最終判被告即時入獄3年半。警方歡迎法庭的裁決,強調無論犯案者有任何的理念及原因,犯法就必須負上刑責。

法官李慶年指,被告在凌晨宿舍居民熟睡後犯案,又用鐵線鎖上鐵閘,行為無可否認會增加居民逃離現場的難度,以及帶來更高的人命潛在風險。

另外被告投擲的其中一個汽油彈擊中宿舍內的汽車,汽車內載有易燃液體,有機會引起爆炸,風險亦隨之增加。

李官接納被告是一名「奉公守法」的好丈夫及父親,及早認罪和願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最終就其3罪分別判處42個月、10個月及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3年半。

李官最後告誡被告,無論對警方多麼不滿,向警員及家人報仇只會產生更多罪案,「自食其果,不值得一試。」又�茬Q告應「與智者為伍,三思而後行,化戾氣為祥和才可享心中祥和。」希望被告如求情所言,以過來人身份,勸勉年輕人珍惜好年華,莫以青春作代價,「為了前途醒覺」。

大埔警區重案組第一隊偵緝督察陳安蓓在法庭作出裁決後,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認為判刑反映了被告所犯下的嚴重罪行,及對公眾的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重申警方絕不姑息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會果斷執法。另強調無論犯案者有任何的理念及原因,犯法就必須要負上刑責。

被告黃錦全(63歲),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凌晨1時40分,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輛屬於高級警員7911的私家車;另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鹽酸及一把鋤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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