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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外暴動縱火 女咖啡師囚4年半

2021-04-15
●前年9月22日晚上,暴徒在旺角警署附近琤芼行對開堵路縱火。資料圖片●前年9月22日晚上,暴徒在旺角警署附近琤芼行對開堵路縱火。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7歲女咖啡師前年9月被媒體拍攝到在旺角參與暴動,兩度將雜物扔進阻路的火堆中助燃,她早前否認一項暴動罪、兩項縱火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區域法院受審後,除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外,其餘3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姚勳智昨日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在場者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本案是嚴重的暴動,遂判其入獄4年半。

被告蕭樂婷,被裁定罪成的一項暴動罪及兩項縱火罪,指她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旺角警署外,兩度用火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參與暴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指她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管有一支鐳射筆。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抑鬱症及焦慮症,需定期覆診,精神狀況或令她較為衝動。又指事件沒有大規模暴力,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當時身上沒有武器及縱火工具,並非有預謀和計劃犯案,只是即時在現場發生的行為。

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指,從事發時的影片可見,當日的暴動雖未經過詳細策劃,但仍有逾百人在旺角警署外聚集、堵路及縱火,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照射鐳射光,警方多次警告後仍不願散去,顯然是在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情節嚴重。

其間,更有暴徒在附近的琤芼行對開用雜物堵路及縱火,姚官批評,被告分別將植物及紙皮投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可對在場人士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本案是嚴重的暴動。

姚官裁定,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就兩項縱火罪則各以4半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期間對案情沒有太大爭議,節省法庭時間,故姚官將各控罪下調半年至4年半及4年,再考慮到兩次縱火行為是一連串地發生,遂批准3罪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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