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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管慈善籌款 杜絕中介斂財牟利

2021-04-23

本報連續3天報道揭露,有慈善團體聘用籌款中介公司募捐,背後運作猶如傳銷,將慈善籌款變為一盤近乎騙局的生意。雖然慈善籌款要獲社會福利署和民政事務局的許可證,政府亦就籌款訂立指引,但並沒有規管慈善機構將籌款外判中介公司的行為,形成中介公司利用慈善籌款謀財的灰色地帶,嚴重損害本港樂善好施、關顧弱勢的美好人心和優良文化,亦令慈善機構蒙污。政府應該迅速介入調查,並且研究立法監管慈善籌款行為,杜絕打虓O善名義斂財的醜行。

香港市民很習慣在街頭遇到代表各種慈善機構的人,很多市民會出於善心捐出善款,這已經是香港一個深厚的文化傳統。但本報調查發現,有部分籌款是受僱於職業籌款公司,這些公司與慈善團體是「夥伴關係」,慈善團體將籌款任務外判職業籌款公司。這些籌款中介公司的收費高昂,市民捐款的相當部分落入中介公司袋中,而且這些中介公司的運作模式與層壓式傳銷公司無異,令慈善籌款變味變質。

根據香港法例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活動,需要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許可證,其他用途的籌款活動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許可證。社會福利署和民政事務局也制定了《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訂明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及財務責任,包括明確要求慈善機構的籌款活動必須披露慈善機構的名稱和募捐的目的,募捐人有義務告知捐款人他們的身份,不應對捐款人施加不必要及不當的壓力等等。 

但現行法例和實務指引,沒有規管慈善機構將籌款活動外判給中介公司的行為。中介公司穿虓O善機構的服裝,打虓O善機構的旗號,以各種手段誘導甚至騙取市民慷慨解囊,從中收取巨額佣金。中介公司聘請的籌款員,收入與籌款掛u,也必然想方設法催谷市民捐款,甚至作出虛假陳述哄騙市民。中介公司更會對籌款員下達籌款指標,完全把慈善籌款當作一盤生意來經營。由於本港仍未有規管慈善捐款的全面法例,即使有市民投訴涉及慈善捐款的不當行為,也只能透過食環署、警方以「阻街」等為由採取執法行動,難以對利用慈善籌款牟利的中介公司實施有效規管,導致慈善籌款亂象層出不窮、變本加厲。

早在2013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已指出,慈善機構的規管框架有不足之處,包括慈善籌款活動只受到有限度的監管;法改會就提高慈善機構的透明度和問責程度提出了18項建議,其中包括設立中央電話熱線以就慈善籌款活動接受公眾查詢及投訴、要求慈善機構在慈善籌款活動期間展示其註冊號碼,以及就慈善籌款活動的相關事宜加強公眾教育等。多年過去,慈善籌款的亂象未見遏止,政府必須下決心堵塞規管漏洞,不能再對亂象視若無睹。

樂善好施、守望相助是香港引以為榮的優良文化傳統,有數十萬港人每月定期捐助慈善機構。因此,政府更應保障公眾對慈善籌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確保市民的善款每一分每一毫都用到幫助有需要的人身上,而非養肥中介公司。當局必須全面檢視、制定有效法例監管慈善籌款,明確規定中介機構在籌款時要告知市民自己的真實身份,要向公眾表明有從中收取一定佣金;明確規管中介佣金的比例;規定中介公司不能將籌款員薪酬與籌獲善款掛u等,確保市民善心善款不被濫用,香港「慈善之都」的招牌不被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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