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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員宣誓521生效 須防攬炒派發假誓

2021-05-13
●86名建制派區議員今年1月下旬向民政局提交聯署信,要求全體區識員宣誓。 資料圖片●86名建制派區議員今年1月下旬向民政局提交聯署信,要求全體區識員宣誓。 資料圖片

議員促政府加強監管 不出席宣誓者即時DQ

亂港分子近年不斷透過立法會和區議會貶損國家,其言行嚴重損害公職人員的形象。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包括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違誓者將喪失議員資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嶼Q日表示,條例將於下周五(21日)刊憲實施,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取得行政長官授權後將出任監誓人,並會盡快公布宣誓的日期和地點,未能出席宣誓者將即時喪失議員資格。有議員要求特區政府加強監管工作,避免有攬炒派區議員在假意宣誓後繼續散播違法思想。●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立法會昨日以40票贊成、1票反對及0票棄權下三讀通過條例草案。是次修訂涉及多項條例,內容包括清楚解釋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引入區議員須宣誓的規定、劃一監誓人安排、加入具體宣誓要求,及列明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見表)。

法案委員會主席、自由黨主席張宇人在昨日草案二讀辯論時表示,是次修訂能撥亂反正,阻止立法會和區議會再現亂局,以貫徹「愛國者治港」的方針。

他指出,過往有人在立法會宣誓時披上「港獨」旗幟,亦有人在區議會唱「港獨」歌,宣揚顛覆體制和違法思想,反映修例的必要性,強調議員效忠特區毋庸置疑,不真誠宣誓者無資格留在體制內,更遑論申領以公帑支付的酬津。

李慧k盼區會重回正軌

民建聯主席李慧k表示,是次修訂杜絕部分「宣誓當食生菜」的極端分子混入特區權力架構,是正本清源的重要一步,並批評區議會近年淪為社會亂源,包括有人參與「初選」和籌組「香港公民議政平台」,令區議會偏離建設社區的原意,希望區議會在修例後重回正軌。

對有人聲稱要求區議員宣誓是「僭建規定」和「打壓異己」,她反駁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從來都是公職人員的根本責任,也是不容爭議的政治倫理,任何人只要真心愛國愛港,參政的空間只會更大。

葉太:宣誓者須表裡合一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由行政長官指定人士監誓能貫徹行政主導原則,又指條例向社會發出清晰訊息,宣誓者須表裡合一,不能作出違法違憲的行為。

經民聯副主席梁美芬指出,要求公職人員宣誓是國際慣例,例如美國議員須宣誓效忠美國憲法,英國議員亦須宣誓效忠英國王室。

工聯會議員郭偉L促請特區政府加強監管工作,避免有攬炒派區議員在宣誓後「借屍還魂」,繼續散播違法思想。

金融界議員陳振英對近日有區議員相繼辭任的情況感到奇怪,因為宣誓內容與區議員參選時簽署的提名聲明非常接近,又批評有不少人聲稱自己愛港卻避談愛國,更乞求外國制裁香港,而是次修訂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目了然,令區議員易於掌握。

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後,有關的條例修訂將於本月21日刊憲並正式生效。有關條例修訂唯一反對票來自「熱血公民」的鄭松泰,醫學界的陳沛然則無投票。

公職人員宣誓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的條例

主要內容

《釋義及通則條例》

解釋「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提述的涵義(即加入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

《宣誓及聲明條例》

引入區議員在就職時須宣誓的規定;加入具體宣誓要求和程序的規定;指明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為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宣誓的監誓人

《立法會條例》

《區議會條例》

賦權律政司司長可在任何時候以某位立法會/區議會議員違誓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提出法律程序,程序一旦開展,涉事議員被停職,直至訴訟有最終裁決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訂明可就原訟法庭對有關法律程序的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以加快司法程序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立法會條例》

《區議會條例》

限制因拒絕或忽略宣誓而喪失相關公職資格者,或因違誓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者,不得在5年內參與相關選舉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正面和負面清單

履誓正面清單

•擁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

•擁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

•認同香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以及中央對港可行使管治權及擁有主權

•擁護「一國兩制」的落實原則

•擁護基本法框架下保持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

•忠於特區及維護特區利益

違誓負面清單

•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

•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宣傳或支持「港獨」主張,即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

•尋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

•作出或有傾向作出損害基本法內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例如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

•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香港特區整體利益的行為

•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

•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象徵標誌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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