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涉國安法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國安法指定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昨日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唐英傑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表示唐英傑提出的理據沒有合理爭辯。獲陪審團審訊並非憲制性權利,律政司司長的檢控決定,受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保障,法庭亦不介入干預。本案確立了國安法下的新審判模式,保證被告仍能獲公平審訊,顯示本港司法系統與時俱進,充分理解並且用好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鞏固本港法治穩定。
申請司法覆核一方認為陪審團審訊是被告的基本權利,但法官判詞指出,雖然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的傳統,而過去高院的刑事審訊均以此方式進行,但陪審團審訊並非被告的憲制權利。更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此次法官判詞明確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地位特殊,具有凌駕性,第46條的字眼亦相當清晰,其立法原意明顯就是,當刑事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原先在原訟庭享有的陪審團制度都應被廢除。
綜觀香港國安法第41、45及46條,現時高院原訟法庭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訴訟時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在法官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判的傳統模式,二是在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進行審判的新模式。按照基本法理,律政司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使用新審判模式,由3位法官取代陪審團,不僅沒有不合理之處,而且正正體現相關的法律規定。
另外,是否設陪審團屬於檢控決定,基本法第6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國安法第46條亦規定,律政司司長可發出指示,毋須在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有關條文並沒有規定律政司司長在發出指示時,需要聽取或諮詢辯方的意見。此次判詞亦認同律政司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屬於基本法規定的「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只有在司長惡意或不誠實行事等特殊情況才構成違憲,法庭並無基礎介入其檢控決定。
毫無疑問,本港以往沒有任何專門為保障國家安全而制定的本地法律,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才彌補了本港有關法律的空白;如今透過具體案件的審理,有利本港司法體系有效、正確落實國安法。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為準。這一規定正可以為本港司法定下新的規範。
終審法院較早的判詞亦指出,雖然立法意圖明顯是讓香港國安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同步運作,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了可能出現的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應優先考慮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此次案例,是繼法庭確認香港國安法預設不准保釋原則之後,依據國安法判案的又一具指標性的案例,對本港司法體系用好用足國安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