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忙時間搞事威脅公眾安全 官批無悔意案底多不能輕判
前年9月2日攬炒黑暴發起多個「三罷」非法集會,並煽動大批罷課學生清早出動干擾港鐵站列車服務,阻礙市民上班上學。一名當時被搜出藏有彈叉及鋼珠的職業訓練局男生,於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由於他有5次案底,昨日被法院判入獄12個月。另一名男生阻礙列車關門,被裁定一項公眾妨擾罪成,昨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施祖堯指出,被告戴口罩並在繁忙時間犯案,會造成漣漪效應,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判刑時必須茩姻g罰大於更生因素。●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原有3名被告,分別為職訓局學生連俊雄(20歲)、報稱學生的郭嘉文(22歲)、報稱學生的李浩森(20歲),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控罪指,3人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赤漲C車服務,連俊雄則另被控於同日在港鐵荔景站內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37粒鋼珠。早前經審訊,郭嘉文被裁定公眾妨擾罪不成立。
代表被告連俊雄的大律師劉偉聰昨日求情時稱,雖然被告的背景和行為並不良好,在本案保釋期間再犯訛騙案,但案情只涉及因被告忘記交付價值300元的口罩,情節不算嚴重。被告有吸食毒品的歷史,但未有毒癮,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坦誠交代個人背景」,讓被告人盡快服刑了結案件。
施官指出,被告連俊雄將38粒鐵珠和彈弓藏於褲袋,容易隨時取出並對他人造成傷害,加上當日上午9時多仍屬上班繁忙時間,其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官指被告守法意識薄弱
施官指,連俊雄自2015年起,有5次刑事定罪記錄,包括襲擊、入屋犯法罪、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等。自2018年有服食毒品,其最後一次服食毒品記錄為今年5月,反映被告守法意識薄弱,沒有空間輕判。
施官並引用上訴庭「黃之鋒案」的案例指出,判刑時需再考慮案發背景、地點、時間、場合和持相反意見者的衝突作為準則,而被告連俊雄至今仍否認管有彈叉,毫無悔意。由於連俊雄過往曾被判入勞教中心,根據條例不能再判被告入更生中心,監禁屬唯一選擇,遂判被告入獄12個月。
干擾公眾秩序 懲罰佔較大比重
至於另一被告李浩森,施官指出,案發時有大批人堵塞港鐵車門,企圖癱瘓鐵路,而被告李浩森就是其中一人。他也屬受審後被定罪,悔意欠奉,其行為對社會構成混亂。案情雖不涉及暴力,但被告特意戴上口罩並挑選繁忙時間犯案,會引起其他人加入或導致持不同意見者衝突,對公共秩序構成影響。
就被告干擾公眾秩序的行為,懲罰及保護公眾需佔較大比重,但報告顯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故判李浩森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