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17] 「公民抗命」的背後
李 羽
近期,有一些人多次組織、參與所謂「公民抗命」的遊行,大有「慷慨就義、爭做烈士」的樣子,其中有學生、有「民主派」人士,也有立法會議員。當然以立法會議員參加「抗命」遊行最令人心痛,無他,「知法犯法」是也。
這幾次「抗命」遊行,打正的旗號都是「反對惡法」,亦即反對《公安條例》,焦點是反對條例中遊行集會須七天前知會警方的規定。
事實上,包括釵h號稱民主自由的西方國家在內,集會、遊行、示威、抗議等均須事前申請,獲得批准或有關當局表示「不反對」後,方可正式付諸行動。由此可見,事前知會並沒有妨礙集會遊行的自由或人權。在「人」的社會,實質上不可能亦不應該有「為所欲為」的自由和人權。自由、民主、人權等,都是相對的,否則,就「天下大亂」。倘若人人都「為所欲為」、「想做就去做」,那與禽獸又有何差別?人所共知,某些動物經過訓練,還懂得要遵守一些規則呢!
「抗命」遊行以「惡法」為賣點,當然可以迷惑一些市民,因為一般人均有「善、惡」觀念,先貼上「惡」的標籤,這叫做「惡人先告狀」。筆者在他報看到一段約二百字的小議論,題目則十分醒目:《所謂「惡法」乃惡人的感受》,論者指出,「惡法」云云是「倒果為因的說法」,某些人「只強調《公安條例》『惡』的一面,而忽略維護社會秩序『善』的一面」。此論雖短雖淺,卻屬真知灼見。除了來來去去那幾個「示威專業戶」及小批「民主派」人士之外,從公眾利益出發,《公安條例》維護社會秩序,保持香港穩定,提供一個促進經濟繁榮的良好環境,根本是「善法」,只有「唯恐天下不亂」的人士(即那位論者所指的「惡人」)才會感到《公安條例》是「惡法」。的的確確,對安分守己、奉公守法的市民而言,《公安條例》善莫大焉,何「惡」之有?
在最近一次的「抗命」遊行中,有參加並帶頭的立法會議員表示,他們故意不提前七天向警方知會是次遊行,因為工人有時遇到遣散、欠薪等情形,要隨時發起集會抗議行動,不能等待七天,所以反對《公安條例》。此說似是而非。工人被遣散或欠薪受不合理、不公平待遇,除了集會示威,還有其他途徑可討回公道,例如向勞工處求助、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甚或申請法律援助,又或者向報界投訴。坦白說,示威、抗議、遊行之類反而是下策。試問:有多少勞資糾紛純粹靠示威遊行獲得解決?示威遊行,恐怕只是讓那少數幾個來「幫忙」的發起人大出風頭而已,工人真正得益,還得透過勞工處介入進行談判,甚至要以法律手段解決。
說回這次「抗命」遊行,根本並無突發的勞資糾紛要處理。換言之,根本不急,為何亦要違反法例,進行所謂「公民抗命」,是否想成名做「烈士」呢?身為立法會議員,知法犯法,能不令人心痛乎?
政府已多次申明,本港《公安條例》的有關規定,實際上比釵h西方國家及《人權公約》的規定更寬鬆。如此這般,為何還是有人稱之為「惡法」?為何還是有人故意不守法進行「公民抗命」?答案只有一條,就是:有人想搞亂香港,渾水摸魚,不但個人「揚名立萬」,還可以向某方面「請央v,獲得各種利益。除此之外,豈有他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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