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18] 現行《公安條例》合憲合理
梁 華
《公安條例》在本港社會引起廣泛討論,特區政府提出要在立法會動議辯論保留《公安條例》,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解釋說,動議辯論「目的是讓市民加深了解,釋除他們的疑團」。特區政府此舉,實是社會和諧的需要,繁榮穩定的需要,維護法治的需要,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立法會亦是時候對條例作出清晰表態。
香港回歸三年多來,圍繞自由民主及人權法治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而最近一段時間,一貫抗中亂港的一些政客,不斷進行煽動反對《公安條例》的政治活動,掀起直接衝擊特區法治的新一輪亂港逆流。他們以身試法,要搞所謂的「公民抗命」;他們混淆視聽,胡說現行的《公安條例》是「還原惡法」;他們知法犯法,肆意挑戰和踐踏法治制度。
現行公安條例不應修改
事實上,現行《公安條例》的安排行之有效,同人權公約、基本法並無抵觸,充分保障了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已經較好地平衡了社會秩序、公眾利益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關係,故看不到現在有修改條例的必要。
《公安條例》的存在並不自今日始,早在港英管治時代就已存在。一九九五年英方更是違背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單方面對《公安條例》作出重大修改,為香港社會的安定埋下隱憂,曾受到中方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批評。
一九九七年香港特區成立前夕,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公民自由和社會秩序》諮詢文件,就修訂《公安條例》提出三項建議,即符合基本法和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既不削弱對人權的保障,也要避免不必要地危及社會安定;向市民和國際社會傳達香港繼續奉行法治,是一個自由、和平及負責任社會的信息。這次修訂廣泛諮詢了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充分體現了上述三項原則。
九七年的那次修訂,主要是增加了警方反對集會遊行的兩項理由,即「國家安全」和「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而這兩個理由均是根據人權公約第二十一條允章鴭M平集會遊行加以規限的理由,故完全符合相關公約。其實,特區警方至今一直未引用「國家安全」這項理由禁止任何遊行活動的舉行。而《公安條例》在這方面的修改是基於香港在回歸後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因此假若特區政府將來受到有關國家安全的挑釁時,有需要有適當的法例依循,採取適當的行動。
七天知會期合理
《公安條例》的再一項改變是引入不反對通知這一概念。有人認為這是重新引入港英管治時的牌照制度,事實並非如此;只要籌辦人已在七天前通知警方,便無須獲發不反對通知也可舉行集會遊行。而七天的知會期也是有必要的,警方需要評估情況和同籌辦人聯絡,商討各項安排,令集會遊行安全舉行,倘若警方反對有關活動的舉行,也要預留最少兩天供有關人士提出上訴。自回歸以來,香港幾乎每天都有遊行集會,總數已經超過六千五百宗,可見港人享有充分的遊行集會自由,故指責《公安條例》是苛法而需要作出修訂,是毫無理據的。
本港少數人強指《公安條例》為「惡法」,則是在蠱惑人心,誤導市民。香港這個法治社會有足夠的渠道可供表達意見,而示威遊行已屬民主社會非常態的一種意見表達方式,對此當然要有非常態的法律管理。從這個觀念來探討,香港《公安條例》完全不是什麼「惡法」,而是一個較好地體現了保障公民自由和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之間平衡的法例。其實,「惡」的不是《公安條例》,恰恰是那些抗中亂港勢力的惡毒用心。「民主派」政客中不是有人公然聲稱「要在議會外組織民間抗爭」,鼓吹要「用公民抗命挑戰強權政府」嗎?緣此,他們不擇手段煽動涉世未深的學生打著「公民抗命」的旗號,舉行非法集會遊行,破壞社會秩序和法治制度,將學生推向無政府主義的違法險地,以實現他們企圖打倒特區法治權威、管治權威和搞亂香港的險惡用心。
何謂「公民抗命」?「公民抗命」作為一個古老而抽象的概念,有其獨特的涵義,但在法律上並不成立,只是在特定時代和社會背景下,公民有理無處申,不得不以一種強烈的方式去反對某項法例,以挑戰統治者。然而,今日之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律體制健全,港人當家作主,任何人對法例有任何意見,完全應該用正常的、合法的方式來表達。少數學生有法不依、衝擊法治的非法行徑,與「公民抗命」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
衝擊法治絕非「公民抗命」
至於有立法會議員也以所謂「公民抗命」的方式組織和參加未知會警方的非法集會遊行,則更是知法犯法,不能容忍。《公安條例》是政府維護社會治安的工具,社會各界人士均受惠其中,任何挑戰《公安條例》、進行「公民抗命」的行動,實際上就是對抗廣大市民,挑戰特區法治。
任何一個繁榮穩定的社會,首先需要有一個和諧的政治局面,一個有管治權威的政府,有一個良好的法治基礎。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權利需要通過法律去體現,而法律只能在不同要求的人之間盡量尋找出一個適當的平衡點。所以,任何人的自由都不是絕對的,權利也不是毫無制約的。如果一個社會的法治受衝擊,無法無天,最終受害的只會是社會大眾。港人應該珍惜法治,捍衛法治,支持政府依法管治,要明白法治是香港繁榮穩定的成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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