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2年6月28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要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2-06-28] 立法反顛覆不以言入罪

 【本報訊】(記者 何子成)對於備受關注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問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表示:特區政府在立法時,將會以現行的香港法例為有關條例的基礎,並以普通法原則界定罪行的定義,即只有在有犯罪意圖或行為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罪行,故絕不會發生「思想入罪」、「以言入罪」的情況。同時,當局會就草案廣泛而全面地諮詢市民意見,故香港市民無須擔憂。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特區政府須就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等罪行自行立法。對於這個引起社會不少爭議的問題,即將於下星期轉任問責制下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在會見傳媒時表示:保障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是每個國民都應盡的責任。因此,每個國家都會有懲治叛逆、顛覆等罪行的法例。有關條例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基本法》草擬時,考慮到內地與香港在法制上,以至自由權利、水準都不相同,故中央政府沒有將該條全國性的法例直接於香港實施,反而容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反映出中央對「一國兩制」的高度重視,也令特區政府在制訂有關法例時,會有很大的空間。

 梁愛詩形容第二十三條的立法「不做不行」,因為《基本法》中已經明確指出特區政府必須就此自行立法。不過,她認為第二十三條的立法「不是不重要,但相信這個問題對香港的實質影響不會太大」。

對分裂罪將作界定

 她解釋說:有關叛亂、煽動罪等概念,在香港現行法例中已經存在,例如在刑事罪行條例中,已經界定了叛亂及煽動等罪行,官方保密法則就竊取國家機密作出了定義。當局在為二十三條立法時,絕不會將現行的法例「連根拔起」,反之,她指當局會以現行的法例為基礎,將其中過時、不清晰之處作出修訂。例如怎樣才會構成罪行,原有法律條文已足夠表達;但諸如「侮辱英女皇即屬犯法」等條款,明顯太過「古老」,有需要作出修改。由於不會出現翻天覆地的改變,故她認為「現在不怕(有關法例)的,將來也不必擔心」。

 不過,由於現行法例中並沒有分裂國家的罪行概念,故當局會在為二十三條立法時補充有關內容。梁愛詩重申,《基本法》已經提供了雙重保障,不但有明確條文保障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等權利,任何立法都不能牴觸這些條文;同時,《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兩條國際人權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故她認為部分人士的擔心是過慮了。

 她又強調有關立法工作並非針對個別團體。她說:「有人聲稱我們立法,一定是為了對付支聯會、法輪功;一定是為了箝制市民行使《基本法》賦予他們的自由和權利,這是不正確的。」不過,她強調任何團體都要遵守香港的法例,倘違反法例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至於就二十三條立法的時間表,梁愛詩指律政司已經就為第二十三條立法問題進行資料搜集及研究,但何時將草案推出諮詢市民意見等屬於政策問題,因此是保安局而不是律政司的問題。當局已經一再重申在時機成熟時,會就草案進行廣泛而全面的諮詢。

草案將廣泛諮詢市民

 對於有記者稱中央是否有「催迫」特區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梁愛詩指香港記者每次到北京,都會向錢其琛、喬曉陽等提及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故中央領導人都是在「回應」記者的問題,不應將之說成是中央「責成」特區政府盡快就此立法。她強調,錢其琛日前接受傳媒訪問時已經清楚表示,有關的立法時間表應當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這已經反映了中央的態度。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要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