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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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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0] 早立法有利施「輕典」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

 特區政府就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推出立法諮詢文件以來,大多數社會團體和市民都表示支持,以主人翁精神積極回應立法建議,雖然有一些市民和團體對諮詢文件有某些疑慮和意見,但並不反對立法。明確表示反對立法的只是少數。少數蓄意阻撓二十三條立法的人,故意扭曲政府諮詢文件建議中的七項刑事罪的立法內涵,製造「恐怖氣氛」,甚至有人跑到海外,誤導國際輿論,引外國勢力干預本港立法。

 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世界各主權國的通行做法。而進行二十三條立法與我國政府反對在香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一貫政策是一致的。香港乃彈丸之地,如一旦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作為「叛亂中心」或「顛覆基地」,勢必影響本港的社會安寧,終非港人之福。

 香港回歸五年尚未審理任何一起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無需引用第二十三條的法例檢控任何人,但這並不表示這些法例沒有必要存在,並不意味著就不需要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香港有人以此為理由反對立法是沒有道理的。

早立法有利香港

 須知,法律不但具有懲罰犯罪的職能,而且具有預防犯罪的功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遲早都要立,如果早立法,有利於施「輕典」。

 顯而易見,早立法比遲立法好。如果本地的立法闕如,一旦香港特區出現緊急情況,不僅有可能訂出較嚴苛的法律條文,或將迫使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發佈命令將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到那時,香港特區想採納「輕典」恐怕就太遲了,而且有可能讓不法之徒鑽了法律空子,給國家安全及香港的繁榮穩定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給「一國兩制」造成損害,這顯然是支持「一國兩制」的港人所不願意見到的。

 特區政府諮詢文件建議的叛國罪,主要是針對在戰爭期間、出於危害國家政權目的、有外國因素參與的危害國家的犯罪行為。立法建議收窄了現行法律規定的叛國罪範圍,採用了香港原有叛逆罪中「發動戰爭」的概念,把叛國罪的作案手段「限於指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第2.8段),「鼓動受外國政府指揮和控制或並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基地的武裝部隊入侵國家」(第2.9段),「協助交戰的公敵」(第2.10段)。

對叛國罪的建議

 對於諮詢文件有關叛國罪的立法建議,我們有如下意見:

 (一)叛國罪不應只限於戰爭時期。古往今來的歷史證明,叛國罪不應只限於在戰爭時期發生,它既可能在戰爭時期發生,也可能在和平時期發生,儘管戰爭時期出現叛國罪比和平時期為多。

 (二)「叛逆性質的罪行」應予保留。香港特區《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第三條規定的叛逆和叛逆性質的罪行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叛國罪大致相同。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七年作出的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採取適當的變更和替換措施後,叛逆罪和叛逆性質的犯罪可視為對《基本法》要求的叛國罪的立法。因此,有關叛國的實質罪行仍可採用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有的規定,並可避免引用和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判例發生困難。

 (三)按照諮詢文件的立法建議,將刪除香港特區現行《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侵害國家元首的這一叛國行為。侵害國家元首,當屬嚴重的叛國罪行,如果僅按侵犯人身罪,依照特區現行《侵害人身罪條例》、《殺人罪行條例》等成文法和普通法來處罰,豈不是把侵害國家元首的行為同侵犯任何個人人身的行為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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