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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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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1] 李柱銘斷章取義

■劉鍵方

 李柱銘十二月十四日在明報論壇版發表《梁振英的歪理及謬誤》一文,(在此之前十二月十一日梁的文章《兜售「二十三條」疑慮 換取政治本錢》,本人也曾仔細讀過)閱後與李柱銘感覺截然不同,真正在講歪理的正是李柱銘自己。

 李柱銘在文中自己也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一個「應」字已清楚表明,特區政府「必須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我不是法律界人士,對一些法律條文、詞語搞不太清楚,但我知道法律之於一個國家或政府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條文中每一個字眼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一經訂出,在它治下的人民都必須遵守,否則便是「犯法」。人稱「大狀」的李柱銘為了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達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竟然置身份於不顧,故意斬頭去尾,去掉一個最關鍵性的字眼——「應」,把「應自行立法」說成為「自行決定是否立法」。這才是地地道道的歪理!如此斷章取義、指鹿為馬,混淆視聽,並非一個誠實人士所為。

 若「應自行立法」即是「自行決定是否立法」,那麼請問李柱銘:本人小兒學生手冊上老師的批示:「今天應做數學練習第四至第五頁的習題」,小兒是否「可做可不做」?行文至此,剛好案頭有一封寄自政府庫務署○二年十月至十二月季度徵收差餉/或地租通知書,上列敝宅應課差餉租值×萬×千元,應繳總額×千×百元。按李柱銘的邏輯,我對上述差餉是否也「可交可不交」?倘如此,我會選擇不交差餉,當政府人員上我家強制執行時,李大狀可否為我免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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