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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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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1] 非理性的反23條立法口號

一、所謂「沒有人民,哪有國家」

 分析:這口號有迷惑性,但只說了一方面,另一方面沒有說的是「沒有國家,哪有人民的權利」,這兩方面是相輔相成的。按照世界上通行的國家學說定義,國家是由領土、人民、主權三者構成,人民是領土和主權的主體,因此雖然可以說「沒有人民,哪有國家」,但是,如果沒有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人民的所有權利乃至生存權也得不到保障。對於近代中國來說,鴉片戰爭以後,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封建統治者的喪權辱國,使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國家積貧積弱,社會戰亂不斷,人民饑寒交迫,家破人亡,流離失所。為了把災難深重的祖國從危亡中拯救出來,中國人民進行了不屈不撓、前仆後繼的鬥爭,終於贏得了國家獨立和民族解放。維護國家安全,實質上就是維護中國人民經過流血犧牲贏得的國家獨立和民族發展,實質上就是維護包括港人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福祉。世界上所有的主權獨立國家,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其中道理與二十三條立法是相同的。

二、所謂「反惡法,反廿三條立法」

 分析:這口號是政客的謊言。由於絕大部分參與遊行的人士並沒有看過政府的諮詢文件,所以並不知道政府的立法建議其實十分寬鬆,是「善法」而非「惡法」。正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政府的立法建議,「的確體現出『一國兩制』的精神,沒有把內地對『顛覆』、『分裂國家』、『煽動』的理解和標準引進香港法律,而且的確考慮到當代國際人權的標準,及對現行的、殖民地時代遺留下來的有關法律作出了全面的檢討,並在某些方面(如關於『煽動』和『叛逆性質的罪行』)建議作出從寬的修訂。」

三、所謂「立法惹民怨,香港聲譽損」

 分析:所謂「民怨」,其實是一些政客煽動起來的;所謂「香港聲譽損」,也是由於一些不責任的政客跑到海外唱衰香港,以及個別傳媒借立法問題抹黑香港而引致的。但他們卻倒打一耙,這是栽贓陷害,嫁禍於二十三條立法的手法。

四、所謂「特首立惡法,葉劉假諮詢」

 分析:落實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不可推卸的一項憲法義務,維護國家安全也是每一個港人義不容辭的公民責任,並非特首一個人要立什麼「惡法」的問題。政府的諮詢也是真正、公開和廣泛的,保安局迄本月十八日已共收到一萬一千八百份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意見書,很多都能提出具體及有建設性的意見,而且政府已表明會認真考慮市民的有關意見乃至憂慮,這怎麼會是「假諮詢」呢?事實是一些政客根本無意理性討論立法,根本無意對政府的諮詢提出任何建設性的意見。

五、所謂「反對擴大警權,抗議專制統治」

 分析:諮詢文件建議賦予警方的偵查措施,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或統一犯罪的刑事執法所必需的,符合包括英美在內的普通法適用國家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也順應了世界各國強化國家安全立法和執法的潮流。何以在掃黃、緝毒、抓走私這些一般刑事檢控可以做到的緊急入屋查案,反而事涉國家安全必須緊急入屋查案被指摘是侵犯人權?這是極不公道的。在西方發達國家也有同樣立法,都未被視為侵犯人權,更不被視為「專制統治」。況且,如果事後被證實警方是在非緊急情況下入屋,也會面對被檢控的問題。所以,這條口號是無稽之談。

六、所謂「捍衛人權自由,反對廿三條立法」

 分析:就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認為個人自由並非絕對,不能影響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正如英國著名人權法權威專家、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賦予的權利,不是絕對的;我們須在個人利益與其他利益(指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七、所謂「惡法損害法治,廿三條毋須立法」

 分析:如前分析,二十三條是「善法」而非「惡法」。而二十三條立法一日未落實,就意味著基本法一日未得到全面實施,也意味著特區的法治出現漏洞,這才會損害法治。因此,二十三條立法恰恰是維護和完善香港法治。

八、所謂「民間團體受壓制,新聞自由被監視」

 分析:首先,立法建議符合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根據該條例第Ⅱ部第十八條,「(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也就是說,該條例在保障香港居民的結社自由的同時,也允許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對香港居民結社自由作出必要限制。政府的立法建議符合國際上限制結社自由的一般做法,確保了香港民間團體的結社自由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在保障香港居民結社自由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間取得了合理平衡,沒有壓制民間團體。

 其次,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不是絕對的,不能損害包括國家機密在內的國家安全。立法建議言論必須涉及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等嚴重罪行,才構成罪行,這完全是現行普通法的煽惑罪行所涵蓋的範圍。

小結

 值得強調的是,對政府的立法建議有意見乃至疑慮,與非理性地反對二十三條立法,是兩回事情。因為很多支持立法的市民,對某些問題尚存有疑慮,所以政府宜盡快推出具體的條例草案,以便市民能夠提出意見,進行討論,解除疑慮。同時,社會宜進行理性討論,摒棄非理性的對抗和分化。上周日「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大遊行」提出的非理性口號,只會增加對抗和分化的氣氛,因此有需要進行理性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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