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3] 輝筆而就:電腦犯罪
梁家輝
有人把個人電腦普及化稱為第二次工業革命,我是深以為然的,個人電腦除了創造大量財富(你可以問問比爾蓋茨)之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一整代人的生活習慣。
伴隨著生活上種種方便例如電子郵件、網上會議、資訊高速公路之類而來的,是一些大家從來沒有想過的問題;譬如說在虛擬空間偷東西算不算犯法?原來是算的。
有人會說利用電腦犯罪不是甚麼新生事物,互聯網和個人電腦普及之前,已有經濟罪犯擅自改動電腦程式,把銀行存戶小數點後幾個位的尾數轉帳到自己名下,「集腋成裘」地偷竊存款。網上購物流行後,又有不法之徒盜用別人的資料(主要是信用咭)購物,然而想深一層,這些電腦犯罪都是和現實生活有關,涉及的金錢和物件都是現實世界的東西。但是,最近因為線上遊戲大行其道,一種完全虛擬的犯罪出現了:
有駭客在遊戲中盜取別人辛苦積存的積分、武器,甚至因而導致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為其自殺,警察能否(會否)受理?
確是很難解答的。日前香港警察對公眾說他們是受理這些案件的,引用的理據是有人擅自更改別人的電腦資料。
一想到每天在虛擬世界發生多少數據交易,各方人馬可能來自天涯海角,便叫人慨歎新世紀的警察工作不易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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