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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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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7] 湯顯明:條文修改顯示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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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顯明出席城市論壇解釋藍紙草案內容。 (趙焜崗攝)

 【本報訊】(記者 潘曉平)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中有關取締組織上訴機制,特別是「閉門聆訊」部分;竊取機密及煽動罪的規限等繼續引發市民討論,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記者協會續發表反對意見,而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湯顯明則強調,特區政府新公佈的條例草案採納了多項公眾人士提出的意見,說明法例雖然由政府制訂,但當局有誠意吸納公眾意見。

政府已修改部分諮詢建議

 湯顯明昨日在出席城市論壇時舉例稱,諮詢文件中關於「以任何形式協助公敵」;有關「戰爭」的定義;「隱匿叛國」,「威脅使用武力」,「抗拒行使主權」,「管有煽動刊物」等一系列罪行的刪除及修改,均反映了公眾、專業界和新聞界的意見。當局也將特區與中央關係資料及非法獲取機密資料的定義收窄,前者主要指涉及香港但由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而取得官方資料行為的刑責限於入侵電腦、爆竊、搶劫、賄賂五類行為。

英加閉門聆訊非限入境事務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何沛謙認為,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上訴機制中,可以因國安敏感資料的原因,在被告缺席下進行閉門聆訊,在諮詢文件中並不存在,是一項新的內容;他又聲稱英國、加拿大雖然也有閉門聆訊的做法,但限於入境事務,且講明不能用在本國公民。

 對此,律政司署理高級法律政策專員尹平笑回應稱,英國、加拿大雖然只將閉門聆訊用在入境事務,但英國一案例就是當局因國家安全考慮而扣押一位在英國住了十九年的人士,該人士的兩名孩子均是英國公民。後該案交歐洲法院處理,而歐洲法院認為並未違反人權。

記協憂舊文章列煽動罪證

 記協主席麥燕庭憂慮「中央管理事務」的範圍不清晰、「具損害性披露」的舉證責任問題也會影響新聞自由。她舉例稱不少人均認為居留權問題只關乎《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解釋,但後來經人大釋法,他們才知道公民出境與中央管理的事務有關。她又擔心,多年前寫的文章也會被列作煽動的罪證。

 湯顯明回應指有關的憂慮其實並不成立。他舉例說:關於損害性披露的問題,須危及國家安全才要管制;而國家安全的定義是「領土完整,獨立自主」,居留權問題並不符合這個定義。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則引述《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稱香港法院只會參考其他普通法管轄區的判例,不會用內地案例和概念;同時,《基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適用於香港法院的司法原則繼續沿用,「控方一定要證明,(你所披露的內容)具損害性,且無任何合理疑點,方可入罪」,並非將舉證責任放在記者身上。

譚惠珠:有需要可致電給我

 譚惠珠又笑稱:「我希望你放心,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你若有需要,可打電話來,我很樂意和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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