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5] 遭取締組織資產可被動用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昨日表示,政府會就處理被取締組織資產的問題,作進一步澄清。政府建議被取締組織成員,就算提出上訴等法律程序,亦不算違法。同時,保安局局長有酌情權押後取締組織的生效日期,而保安局局長亦有權批准動用被取締組織的資金,履行法律責任,例如支付員工薪金。
立法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開會,討論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經過逾四個小時的討論,委員會基本上已經完成所有的審議工作,不過,由於政府在會議上介紹的一些修訂,未有書面文件,保安局局長答允在一至兩日內向委員會提供文件,委員會決定在本周四再舉行一次會議。
昨日的會議,「民主派」議員建議在煽動叛亂罪加入六個月的檢控時限,並要求列明要造成即時叛亂才構成罪行。
葉劉淑儀回應時指這些修訂中,如分治等字眼相當模糊;特區政府反對這些修訂。她指出,一些恐怖活動籌劃經年,如果要即時引致暴亂才構成罪行,就不能夠有效遏止這類罪行。
涂謹申及吳靄儀表示,煽動叛亂罪限制言論自由,會造成以言入罪的問題。葉劉淑儀對此並不同意,她形容條文是「新建的房屋」,有新的防火措施及走火通道,符合目前國際人權標準。
另外,自由黨副主席劉健儀就指煽動叛亂罪會對商界有影響,雖然有關條文難以入罪,但政府應收窄影響,將檢控時限由三年縮短為一年半。葉劉淑儀表示會與執法部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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