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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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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26] 馬時亨回應中銀事件

 【本報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昨日到立法會,向議員解釋金管局審批中銀香港(2388)更換總裁的程序,他稱,中銀香港與其他個案的審批程序及所需時間相若。至於有議員問及金管局有否要求中銀香港披露其總裁離職的原因,他說,金管局並無要求中銀香港作上述披露。另外,他不認為有關的事件會影響金管局的形象。

金管局按程序審批任命

 馬時亨指出,過去一年,銀行更換總裁的申請有36宗,其中7宗在一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1宗在兩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9宗在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4宗在四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而上述這21宗個案的申請,均屬於九個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銀行。

 馬時亨續指,金管局審批任命所需要的時間,取決於過程中需要向其他機構作出多少項查詢,以及該些機構向金管局提供資料的時間。如果一位申請者已是一家銀行的董事,而該董事任命在三年前已發生及經由金管局批准,在這情況下,該局可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

已有7宗一日完成審批

 不過,若申請人曾經在海外工作,而有關海外監管機構又沒有於合理時間內回覆金管局的查詢,又或該局就海外監管機構的回覆需要作進一步澄清,這些情況都使審批時間可能長達多月。中銀香港早前在更換前總裁劉金寶時,金管局被議員質詢該個案的審批需時極短,當中是否存有不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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