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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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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8] 有關公屋租金司法覆核的誤解與事實

鍾麗幗 房屋署副署長

 有關公屋租金的司法覆核,自原訟庭較早前作出裁決後,一直引起社會上廣泛的討論。由於案件仍在上訴中,我們必須遵守「正待審理」的法律原則。在此前提下,我們希望就公眾對此案的一些普遍誤解提供資料,讓公眾能準確地了解整件事情。

有責任上訴

 首先,有意見認為房委會不應就原訟庭的裁決作出上訴。房委會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公營機構,在作出任何有關是次訴訟的決定時,必須考慮整體社會的利益,以確保公帑能有效地使用。鑑於是次司法覆核對房委會、政府、以致整體社會均影響深遠,基於公眾利益,房委會決定提出上訴,以釐清法院判決所涉及與《房屋條例》有關的重要法律觀點。是次上訴,既是房委會的權利,亦是責任。

不是拖延

 亦有意見認為房委會提出上訴,目的是拖延執行法庭判令,是有法不依。這一見解並不正確。正如以上所述,房委會是考慮過法律觀點及社會利益才決定上訴。更重要的是,房委會會在上訴期間先根據判令,檢討公屋租金水平。房委會亦會檢討有關租金政策。

 房委會一直希望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以令這宗個案迅速得到最後判決,及減少房委會和申請人所需支付的訴訟費。但此提議卻遭到申請人拒絕。

MRIR與RIR的分別

 有意見指房委會在法庭頒布判令後,應即時調低所有「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逾10%的租戶的租金。我們須指出,這做法並不是原訟庭判令的指示。必須辯清的事實是,整體公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Median Rent-to-Income Ratio,簡稱MRIR)並不等同於個別公屋租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Rent-to-Income Ratio,簡稱RIR)。在計算MRIR之前,我們首先計算個別公屋租戶的RIR。在得出所有公屋租戶(約60萬戶)的RIR之後,我們會將這些比例由大至小或由小至大順序排列,在正中間的數值方是整體租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即MRIR。顧名思義,中位數是位處中間的數值,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約一半公屋住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數值會高於中位數,而約另一半住戶的數值則會低於中位數。

 而有關的房屋條例,只是要求房委會在釐定任何租金調整時,在調整後的整體公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即MRIR),不能高於10%。但這並不代表每個租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即RIR),不能超逾10%。因此,根據現行條例,即使房委會上訴失敗而需減租,並不代表房委會需要將所有租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RIR)調低至10%或以下。

MRIR上升的原因

 順帶一提的是,自1998年以來,房委會並沒有實施過任何公屋租金調整。儘管如此,整體租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自2000年第二季起,卻超逾10%。我們預計即使租金保持不變,有關中位數亦會於未來數年繼續上升。這主要是由於舊屋h相繼拆卸後,取而代之的新屋h,設施較佳,但租金亦較高;公屋的人均居住面積,隨著面積較大的單位供應增多而顯著增加;申領綜援的公屋住戶數目大幅攀升,而有關住戶所繳付的租金及其入息情況卻包括在「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計算在內等等。由此可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升,並不就等如公屋居民的租金負擔能力有所下降,反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其他外在因素所導致。

租金水平

 有別於一般私人市場租務安排,現行的公屋租金經已包括了差餉,管理及維修的費用。現時房委會約60%(約371,000戶)每月所繳付租金少於1,500元,而整體平均租金僅略高於1,400元。

 政府及房委會亦設有安全網,協助有經濟困難的住戶。首先,社會福利署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會為最困難的住戶提供租金全額資助,而現時每五個公屋住戶便約有一戶屬於此類別,因此他們沒有租金負擔的問題。其次,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逾25%的租戶(就長者而言為20%),亦可透過房委會的「租金援助計劃」獲寬免一半租金。此外,住戶在有需要時亦可調遷至其他租金較低廉的單位。

總結

總括上述而言:

 (1)房委會對原訟庭的判決及判令提出上訴,是有法律依據及以整體社會利益作為依歸,亦是盡責的表現,完全符合公眾對其作為一負責任的公營機構的期望;

 (2)房委會並沒有拖延執行原訟庭的判令。在上訴期間,房委會會先根據判令,進行租金水平檢討,同時,亦會檢討有關租金政策;

 (3)MRIR並不等如RIR,法律並沒有要求把每戶租客的租金與入息比例定在10%以下;

 (4)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升,並不就等如公屋居民的租金負擔能力有所下降,反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其他外在因素所導致;及

 (5)公屋租金已包括了差餉,管理及維修費用。

 事實上,香港的公營房屋計劃已有五十年歷史,在過去一直為社會上有需要的人,提供住屋上的需要,以改善他們的生活質素。

 我們的公營房屋計劃亦在國際上享譽甚隆,在2001年更獲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高度表揚。當然,政府不會因此自滿,因為外在環境不斷變遷,市民願望也不斷改變,我們的房屋政策必須作出適當的配合,以使我們能繼續有效地運用社會上的資源,以服務廣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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