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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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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4] 陳弘毅書生論政執著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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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一年的香港政制發展何去何從的爭議聲中,陳弘毅的曝光率極高,以基本法委員會港區委員的身份,接受各大傳媒採訪,即使只是以法說法,為人大釋法和決定07/08年不普選道出其法律權力的來源和合理性,也被某些人加上了「親中」的標籤。這種在香港法律界中「千人諾諾,一士諤諤」的現象,令陳弘毅多少顯得有些「孤獨」。旁人為之不值,他卻偏看來很享受:「學術界中每一個人都很獨立,搞搞自己的研究!我的興趣在於學術,從不在政治,但有些涉及法律與政治的課題,應該表達意見時,我不會迴避。」

 經常在各大法律研討會看見陳弘毅,每一次總是帶著充足的資料,揹著一個黑色公文包而來,在鎂光燈閃爍過後,在傳媒或部分法律界中人一輪圍堵過後,有點「孤獨」地離去。他渾身是無法錯認的學者氣質,埋首於學術研究,這種生活於旁人而言也許有點枯燥,但他樂此不疲。無論發表演說或者回答問題,他都是不慍不火,即使被意見不同者「逼至牆角」,甚至被無端搶走回應權,他也只是據理爭取,從沒有「發火」,語氣平穩如故,溫文爾雅的形象因此深入民心。

同事間不同意見很正常

 提到被人屢次貼標籤,說他為「人大護航」,他也是一臉平和地說:「我只是就我的研究說出我的意見和觀點,法律條文本就是由律師各自詮釋,有不同意見才是正常現象。」本港法律界對人大釋法和決定的立場可謂壁壘分明立場,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更公開宣告:「人大越權!」作為港大教授,可曾因同事之間意見相左而承受壓力?在港大會不會有點孤掌難鳴?陳弘毅搖搖頭笑說:「搞學術的人總是孤獨的,不是太需要群體行動,也不要求同事之間一定要有共同的政治信念。」

 在法律殿堂中,「黑白」並不分明,條文總存在模糊地帶,法律學者的意見也難以統一:「法學院大部分教授都對政治缺乏興趣。市民大眾看到的,可能只是一些積極參與,喜歡向公眾發表意見的人,但這並不代表其他學者和他們意見是一致的。」他補充,法學院中還有一批內地教授,他們對內地法律觀點知之甚詳,也明白人大釋法的法律根據,但他們不習慣面對鏡頭。

不同意見者被標籤親中

 對政治從不熱衷,偏偏沾上最「新鮮熱辣」的政制課題,「書生論政」,往往以靜制動。陳弘毅強調,作為一個學者,香港有充分的學術自由,容納不同的意見和聲音,這是香港的可愛之處。「有些同事或者與我意見不同,但他們都會尊重我的自由、我的研究。香港法律界也明白存在不同觀點對律師而言是最自然的事情。」但是,他不得不承認,有些人已被「民主派」有意識地標籤成「親中人士」,無論說甚麼,所講是否道理所在,都被視為一定有某個取向。

 「壓力嗎?我沒有想過這個問題。過去幾年,間中有社會人士寫一封信給我,表示對我的見解有不滿,那很罕見,我也不認為自己遭遇過甚麼困難。我相信香港人不會就這樣判斷一個人的言行,他們會由言論是否講道理,是否有理據來判斷。」他繼而道出個人的處世宗旨和理想:「聆聽別人的意見,如果人家有說服力,比你的更加合理,你便應該接受,從善如流。凡事都要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來處理,透過對話,盡量達成共識,彼此尊重!」

「民主派」一味杯葛非港之福

 1997年7月1日對於某些香港人來說,是他們最深的憂慮和最大的恐懼,回歸前便不斷有人擔心香港將失去自由和人權。回歸六年多以來,無論有丁點風吹草動,那些人便往最壞的方面去想,以為應驗了自己的預期。陳弘毅對這種心態大搖其頭,認為絕不可取:「這些人戴著有色眼鏡去看任何事情的發生,以自己預設的立場和假定來詮釋事物。由於他們對回歸有過最壞的預期,因此凡事都會向壞處想,人大釋法和決定便是一個最佳的例子!香港的困境和悲觀亦是自己造成的,若客觀來看,事情不是那麼差。」

有些人凡事皆向壞處想

 身為人大的基本法委員會成員,陳弘毅早已詳細剖析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合法性,也表明人大就特首報告作出的決定具有約束力。

 當然,他亦承認,基於普通法和大陸法的截然不同,及對「一國兩制」的不同重視取向,香港法律界人士以「兩制」為出發點,往往會認為人大的決定是削弱了香港的高度自治。而人大則先講「一國」觀念,尤其是政制事關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和國家主權,中央當然有權力為香港確立政改發展的條件。「這是香港和內地對權力和法制持有不同理解。法制上的磨合,仍須長期努力。」

 對於「民主派」打算再以遊行示威作為向特區政府和中央索取政治籌碼的手段,陳弘毅指出:「遊行是香港市民的權利,我們毋須過度批評遊行人士,我想他們絕大部分都是想改善香港政制,促進香港的民主化發展。」但他強調,除了「普選」要求外,香港另有一批人要求「不推行普選」,意見分歧的確存在,不能忽視。「港人應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不同意見,就政制作全面檢討。最關鍵的,是我們要明白:選舉只是政制的其中一部分,尤其並不是最重要的部分。」

兩地理解不同磨合需時

 他認為,過去市民把眼光過分集中於「雙普選」之上,而忽略了其他環節,現在正好是一個良機,就行政立法關係、問責制運作情況、公務員和局長的磨合、政黨發展等等課題做出檢討。「其間,特區政府也要廣泛諮詢,盡量建立溝通的平台,讓不同政見都得以發表,以求取得折衷方案。」不過,他亦擔心「民主派」採取杯葛的態度:「如果他們杯葛諮詢,便不可能有任何共識,也不會有政改方案,最後政制原地踏步,選舉方式沿用舊有,那不是一件好事!」他希望「民主派」能以大局為重,多聽不同意見,而任何一個折衷方案,都比原地踏步好!

赴哈佛 師從中國法學大師

 陳弘毅一向斯文,很難想像他會在法院與人針鋒相對,「火花四濺」。性格使然,他自己也承認:「我喜歡搞學術研究,一直想當教授。」之所以選讀法律,他笑稱,父親的影響很大。

 「我們是香港土生土長的一代,父母則是內地來的。爸爸是公務員,他也接觸過不少法律界的人士,認為這是個好行業。讀法律,既可以搞研究,也可以當執業律師。」

 1977年,陳弘毅入讀香港大學,那一年沒有太多的「出位」同學,倒是現任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是晚他一屆的學弟。「不過,那時的港大法學院教授都是來自英國、加拿大、澳洲,所有科目都用英文教,也都與普通法和英國法律有關,中國法律可謂完全沒有涉及過。」

勤奮成就雙料專家

 然而,陳弘毅有個新外號——「香港的中國法學專家」。記者望一望辦公室琳琅滿目的中文藏書,的確不乏中國刑法、商業法等等書籍。據說這個早被「逼爆」的辦公室,已是港大法學院內最大的辦公室之一,然而此中藏書還遠遠不及陳弘毅家中多。與中國法學的一段淵源,完全因為個人興趣,也要由他往哈佛大學讀法學碩士課程說起。「我修的是國際法和比較法,要研究不同國家的法制,所以接觸過蘇聯、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法制,我師從的科恩教授,更是哈佛第一代研究中國法律的學者!」

 回港後,他做了18個月的見習律師,84年終於投身其最愛的學術研究範疇——在港大擔任講師。「1985年,正是基本法開始起草的時候,我由那時候起研究基本法,並寫了《香港法制與基本法》等書。」

向西方介紹中國法制

 直到今天,凡有基本法條文的理解問題,傳媒總不忘要諮詢其意見,當然這也與他擔任港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有莫大關係。「有人說我們六個委員接近權力核心,其實不是的,我們平常並沒有太多機會發表意見。這幾年來,也就是兩次釋法問題,我們需要向人大表達對基本法的看法!我們沒有人家說的有那麼多機會與權力機關接觸。」

 90年基本法頒佈後,陳弘毅的研究範圍擴大到中國法律制度發展方面,中英並重,向西方世界介紹中國法治的方向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關係。「這期間,你會看到中國對於法治的態度由否定到肯定,並引進了西方法理學思潮,這些都是我的研究和論述對象。」

 說到此處,這個醉心學術的學者眼中流露炯炯神釆,恨不得把所知傾囊道出,終歸還是老本行更容易觸動他的情感神經。「後來我擔任港大法學院院長時,由於行政職務,有更多機會與內地學者接觸,有更多機會出席座談會,自然也偷到不少師!」

 勤奮,成就了這個「後天」的中國法學專家。

靠漢語詞典學普通話

 香港人說普通話,笑話不少。曾經聽過陳弘毅為內地教授即時將普通話傳譯成英文,卻令人咋舌於他的兩文三語皆精。一問下來,他的良師並非高價禮聘而來,卻是一部「現代漢語詞典」。

 「我們那個年代,小學完全沒有接觸過普通話,就是中一時學過一年,早就忘光了。80年代我回到香港做實習律師時,再抽出時間學拼音和初級會話,其後便全靠自學了。」陳弘毅說起自己學習普通話的過程,頗為自得,他笑道:「我一見不懂的字,便查字典;科技進步,現在電腦只要手寫輸入,就可以聽到發音,我跟著講,慢慢就練出來了!」

 初與內地法律學者交流時,也曾因為普通話「水皮」而出現「雞同鴨講」:「有時演講吧,說了很久,學生聽到一頭霧水,不知道我到底說了甚麼!這種事直到現在還偶有發生!」他嘆息,時間有限,而法律名詞特別多艱澀字,準備不充分,字典查得不夠足的話,難免還得鬧些笑話。「不過學好普通話是很重要的,不止和內地交流,還有台灣,很有用,操一口流利普通話,對增進內地的了解也有幫助,還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猜疑和誤會。」

法律與政治難絕對分家

 不少人批評「民主派」人士把人大釋法這個純粹法律性的問題政治化,陳弘毅卻說:「這是很正常的現象,法律與政治在某個程度上來講,很難分家,有時對法律如何處理與詮釋可能受到個人政治觀點的影響。」

 本著對普通法、中國法制和基本法的深入研究,陳弘毅剖析法律與政治的密切關係。他笑稱,教法理學的人都明白一個道理,那就是:法理解釋沒有絕對的客觀。「香港有人反對人大釋法,因為他們有自己的政治理念,並以此為根據來建構對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理解。但全國人大當然也有其政治觀,當然會就基本法作出符合其理念的解釋。」

 然而,司法不是應獨立於政治之外嗎?他點頭同意,卻點出弔詭之處:「司法獨立是一個理想,每個法律界人士都希望司法超然於政治,但在實踐過程中,不能100%保證。特別在應用時,法官判案或解釋法律都受到個人經驗、政治信念的影響,這難以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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