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0] 文海攝粹:60年代——罪惡天堂 放大圖片
杜葉錫恩
20世紀60年代有一年,一個男人舉著橫幅出現在香港的大街上。那橫幅上寫著,他曾幫助抓住一些搶匪,但後來卻被這些搶匪搶了。在法庭上,那些搶匪被指控犯了傷人罪,但沒有提到搶劫罪,因此判刑很輕。這個人感到很委屈,於是便用他的橫幅把警署圍起來,希望討個公道。一個謀求正義的人在找到正義之前,可能先被關進精神病院。這就是20世紀60年代香港的狀況。
拒絕行賄被竄改證據
在這一章內提到的案例:我將把真名略去,但我可以向讀者保證,其中的每一個案例我都作了親自訪談,可擔保所提供的事實完全屬實。
張太受到一個年輕鄰人的毆打。她按規矩向最近的警署報了案。警署讓她去一家診所檢查,但診所的人告訴她,沒發現她身上有傷,並給了她一張大意如此的診斷證明。她知道自己的疼痛不會是無緣無故的,於是再次到了警署。在警署,她被告知,如果她不滿意,她可以再到一家政府醫院去檢查。她來到伊利沙伯醫院。在那堙A她因手指骨折被留醫,還有眼部的一處重傷需要觀察。醫院給她開了一張診斷書,記錄了她的傷情。
離開醫院之前,一個警察走近張太,表示只要給他一些錢,他願意「搞定」這個案子,使結果對她有利。張太拒絕了這個建議。毫無疑問,正是她的這一拒絕導致了後來發生的種種事情。
案子到了法庭上以後,張太吃驚地發現,診所開的那張指她沒有受傷的診斷書被呈送給裁判官,而且診斷書的日期也被竄改了。裁判官指她說謊,撤消了這個案子。
你很難指責那位裁判官辦案不公,因為人家呈予他的是那張錯的診斷書;她的要求並不高,但是警察居然可以嘲笑這樣一個要求,因為他們穿著女王的制服,而且在1967年之後還頂著「皇家」銜頭。就因為如此,他們的話就是絕對可信的。許多裁判官明確地表示,無論警察說什麼,他們都深信不疑。
執法疏忽 難懲惡霸
張太來找我,因為她知道我會接下她的案子並爭取改正。市政局的議員,尤其是女議員,若是接手這類案件,會被警察們譏為「輕信」或「天真」。但在處理這個案子時,我向警察詢問了經過。一位高級警官——一位英國警官告知我,那張錯誤的診斷書是因「疏忽」而被呈堂的。這位高級警官與我之間的對話大概是這樣:
警官:將錯誤的診斷書呈堂,這的確是一個錯誤。
我:如果這是一個錯誤,那當然就應當想辦法補救,因為這位女士受了傷,而且對於裁判官罵她說謊感到非常氣惱。
警官:可是,罵人並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傷害。
我:那你願意你的太太在法庭上被人稱為說謊的人嗎?
警官:不願意,但是並沒有造成傷害。
我:對那個打了人後卻逍遙法外的人又該怎麼辦呢?
警官:即使沒有診斷書這回事,他也可能甩脫罪名的。
我:難道你不認為由於警方出示了 錯誤的診斷書使他更容易甩脫罪名嗎?
警官:不,我認為結果都會是一樣的。
我:你能把這些話寫下來給我嗎?
警官:我不能。
我:我應當料到你不會這樣做。請想點辦法吧。
後來他們沒有做任何補救,也沒有按張太的要求向她道歉。不過,他們以書面形式承認,他們「錯」把那張錯誤的診斷書呈了堂,而且,那位婦女被告知,如果她願意,她可以循民事途徑採取行動。但是,這樣做要花錢,所以,她只好收起自己的尊嚴,忍受裁判官的侮辱。
此後不久,那個受到指控的男人故伎重演。不過,那女人不想再度遭受不公正,而是提出搬到另一個屋h的要求,以避開那個惡霸。問題就這樣解決了,雖然是一種不公平的解決辦法。 (本書已由香港文匯出版社出版,如需購買可電話聯繫2873 8052。) (節錄《我眼中的殖民時代香港》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