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09] 翠袖乾坤:炎「黃」子孫
翁靜晶
死者已矣,恨卻悠悠。端坐正室位置的遺孀,毋庸以口舌相爭一日之長短;唯獨是情無歸處之落寞人,終究是長戚戚。惡言盡出,得不到掌聲,反遭千夫所指。
既乃呼之欲出,且亦無謂指姓道名。緘默文君,是智者,其餘鶯鶯燕燕所發出的拙響,就當作唱歌;愛聽的,不妨視為免費娛樂;不愛聽者,亦可一笑置之。
對死者出言侮辱,不論內容孰真孰假,仍是為世唾罵。估計皆因死無對證之故,這觀念,中西亦然。普通法管轄之社會,人死,即喪失名譽權,縱有憤慨填胸之後人,亦難將其不白之冤,平反於公堂之上。故此,單方面的言論,若存商榷,均視為大不敬之惡意抹黑,非君子之所為。
人死留名、雁去留聲,無奈香港遵遁英聯邦法制觀念,將名譽權、婚姻權、投票權等權利,以「死亡」作界線。一宗誹謗案,若審至中途原告身故,也必須中止或撤銷,遺產承辦人,也不得以代理人身份繼續訴訟。生前殷實建樹,倘遭惡人肆意討伐,無奈亦只能將是非黑白,交予公眾作道德審判;家屬及後人,礙於無法繼承「名譽權」,若不甘與惡人一般見識,便唯有聽吠聲而不聞,當為「耳邊風」作罷。
「死者已矣,勿抨其非」。在內地,誹謗先人,卻會負上法律後果。公開道歉,以至向繼承人賠償名譽損失之案例,恆河沙數,不容閒人信口雌黃。
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至於向法院起訴的權力,則見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釋法公告。其上列明,死者之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均可向污衊死者清白之「多嘴人」,追討相當數目的精神賠償!法院若裁定案件與內地有足夠法律關係,並非源自內地的誹謗案,內地法院仍可受理。有祖國作後盾,勿欺炎「黃」子孫!
西方司法體制之《誹謗法》,雖定下「生死線」,死人不能興訟討回公道,被牽涉其中的活人,卻仍可採取法律行動。低調,不等於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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