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1] 琴台客聚:《基本法》與白馬 放大圖片
基本法。
吳羊璧
戰國時的公孫龍子,以「白馬非馬」論出名。
他說,白馬,不是馬。「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所以,白馬,不是馬。其實他說的是邏輯學上的概念問題。「馬」這個概念,應該是包括一切的馬,白黃黑都在內。但「白馬」這個概念,專指白色的馬。所以「白馬」這個概念,的確不能等於「馬」這個概念。兩個概念有部分的重疊,但不是相等。
他把「不相等」說成「非」,這在邏輯上也有點問題,所以他也被認為是詭辯學派。
有個故事很有趣,據說有一次他騎白馬過關。守關的人說,馬不能過關,他就與關吏辯論,說白馬不是馬。關吏給他說糊塗了,只好讓他過關。——不過故事的另一個版本是,關吏不理會他的辯論,就是不讓馬過關。
公孫龍子是那時的名家,邏輯學大師。他要求把一個概念弄得很清楚,這一點,是很有價值的。
《基本法》第一百條,近年就有好些爭論,還要拿到法庭上去作判決。法官判斷條文的含義,就要對條文中涉及的一個個概念作清晰的認識。聽著這些議論,就令人想到了白馬論。
《基本法》第一百條的文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這裡第一句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這十個字,就帶來二個概念。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這個概念,說的是行政機制的改變;「前」字則帶來時間上的概念,以前如何,以後如何。
第一個概念是主要的。整部基本法,說的就是由於這一個改變而帶來的問題,怎樣解決,而且定下原則。下面所說的年資保留,薪金等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就是聯繫這一改變而來。沒有這一改變,就不涉及這一問題。如果不是由這一改變而帶來的問題,那就不會包括在《基本法》之內。如果單單以「之前」「之後」的時間概念來看問題,抽離其他因素,那就把主要因素忽略了。
主要是,公務員不會因「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這一因素而不被留用、而不保留年資、薪金福利等標準降低,但如果由別的因素而引起的問題,當然不在這一條所指的範圍。
通縮,生活指數改變,就不是這同一因素。由此而凍薪、減薪,那是之前或之後都可以發生的。
對法律條文作十分清楚的分析,廓清每一概念,方能把事理說清楚。否則再推論下去,就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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