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3] 香江史地:百年契約 見證長洲歷史放大圖片
■李嘉敏
香港現存的清朝土地契約數目極少,而香港浸會大學圖書館早前獲得長洲浸信會贈送這逾百年的清朝土地契約,歡迎外界參觀。契約不但提供基督教在香港發展的珍貴史料,而且有助了解長洲在百多年前的風俗習慣。地契今天已經沒有實則的法律效用,得到圖書館特藏組的修補及妥善保存,可成為日後研究長洲歷史的教材及佐證。
地契反映歷史風俗
地契內沒有列明賣價,只有地租及租用條款。當中提及立契人「自來洲內貿易,入甲列冊」,可知長洲當日實行清朝的保甲制,用作徵課賦役的戶籍制度。契約最後加註「造其牆不得過高,誠恐有礙本洲風水」,反映當地居民注重風水學說。其他租用條款內容:「毋得買賣違禁貨物,窩藏聚匪」、「其人要係殷實良善方可租賃」等,對於研究同期香港歷史的土地契約亦可帶來幫助。另外,契約上記載著長洲浸信會於一八五一年(咸豐元年)在長洲興建的教堂,可證實長洲浸信會是中國早期建立的教會之一。
長洲浸信會成立歷史
長洲人煙稀少,但島上隱藏了一座上百年的小教堂。這民風簡樸的小漁港,吸引了西方傳教士到來。雖然今天,教堂被周遭的建築物阻擋,或許被人遺忘了,但昔日卻是小島的地標。據長洲老街坊憶述,教堂位於當時長洲的核心地帶,教堂正門前的文順巷原名為「街坊橋」連接到「街渡碼頭」,相距五十公尺。
美國浸信會還未在中國展開全面傳教,已先有傳教士到暹羅宣教及於當地設立傳教部門。當地華人事工,皆以潮語人士為主,來到香港也找來會聽潮語的人士,作為傳教對象。傳教士為仁(Dr.William Dean)早於暹羅學會潮語,也從暹羅帶來潮籍助手,更方便在長洲傳教。十九世紀的長洲是一個漁村,大批潮籍人士聚居,順理成章長洲被選作傳教之地。
為仁以長洲為傳播福音的陣地有其原因,對比香港島地區較流動的華人人口,長洲既是一個頗為繁華的漁港,而且具備相當穩定的社群。長洲支站的會友多數都是定居長洲,與家人世代同住,整個家族信教,在既定的關係網絡內有利鞏固信仰。
由鄉民組成的教會,本身已建立了一種情誼,令教會的信徒多添一份親切感。而且長洲民風友善,雖然當時長洲仍未歸屬殖民地政府的統治,外國來的傳教士沒有得到特別厚待或保護。但地方政府對基督徒也持友善態度,沒有給予諸多阻攔來禁制他們,教會記錄中只提及一次教會學校遭到禁制,但事件很快平息。翌年,官員更在新建的教堂門框題字。
但自一八六一年,教會總部遷移到汕頭,總會轉而目標到內地全力拓展。宣教士不再集中關注長洲的發展,將責任交本地的華人助手陳兌打點。六十年代末期,可謂長洲教會的低潮,由於缺乏資助,日趨式微。
由於當時外國人不能購買中國土地,故此當時長洲浸信會坐落的地段不是教會的物業。一八四六年,長洲支站只為中國助手租用了一套房子,用來居住及崇拜。後來宣教士為開辦學校租借了三套房子。直至一八五一年正式興建教堂,及後也一直以租用或佔用形式使用這塊土地。一八八零年向政府取得完整的土地契約,並保留至今。該份契約訂立於一八八零年一月二十日(光緒五年十二月初九),約五十三公分長,二十八公分高,蓋有「維則堂黃」紅印五枚,而「維則堂黃」應指黃維則堂。
黃維則堂批發地契
長洲原屬廣東省新安縣(即今之寶安)邊陲的小島,清末年間,還未歸屬英國管轄前,當時朝廷未能顧及如長洲這些位處偏遠的海隅地區,故此管理之權便交到當地的鄉紳大族手上。地方政府將此權交由原居民黃剛業承辦,並且在乾隆年間正式獲得由廣東布政司發出的管理執照,故此長洲中部土地管理權均屬黃維則堂。凡居民持有,由滿清政府批發的「紅契」(即滿清割讓前所立的地契),每年所徵收之地稅,由黃維則堂代收,一半歸於政府。而土地買賣按揭,需經政府註冊及由黃維則堂同意。
自一八八九年七月一日英國正式租借新界起,以七十五年為批租期繼續由黃氏管理,期滿可再續。一九零五年,港府訂立官地租約,將長洲五百多戶居民共六百一十九個地段的私人土地批給黃維則堂。由於租金不斷上漲,引起租戶不滿向政府請願。最終於一九九五年,立法局正式通過《集體政府契約條例》,奪回土地批租權。(本文圖片由浸會大學圖書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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