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2] 翠袖乾坤:情陷夜中環
翁靜晶
亞視新劇《情陷夜中環》,劇情講述保險從業員靠出賣肉體換取保單,扮演主管的張文慈,更要求她旗下的葉璇,用同樣方法爭取生意。雖然,製作人解釋,稱每一個行業都有害群之馬,並非刻意污衊保險界,而劇情亦會安排惡人有惡報云云。可是,保險業界中人,仍擔憂劇情帶出之負面訊息,會詆譭從業員的形象,遂去信亞視抗議。
對於這類抹黑,或者是針對某一個行業的污衊,法律該如何看待?一般人面對這種情況,第一時間必想到「誹謗罪」。然而,法律訴訟的特性,原告不可能是一大群「空泛的人」;原告必須有獨立的法律主體(legal entity)地位。法律主體,即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歸屬者,例如,個人就是一個法律主體,團體或公司以法人的形式存在,亦是一個法律主體。所以,如果是抹黑某位保險從業員,或某間保險公司,就符合誹謗指控的情況,但是「保險業界」乃是指一大群不同的人,當中雖然包括許多法律主體,但業界本身卻並非一個法律主體,如不指明是當中哪一個,就難以興訟立案。
同理,如果有人罵:「香港人是豬!」他只要不指定是罵某一個人,他亦毋須擔心「誹謗」官司。因為,「香港人」是一大群「空泛的人」,不算是法律主體。細心留意法庭新聞,會發覺原告和被告,除了是個人外,多數則是公司,絕不會見到一整個行業的人或一城市的人,作為原告被告,原因就是如此。
對於劇集的抹黑,去信廣播事務管理局投訴較為適當,「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定明,電視節目禁止污衊任何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令他們遭人憎恨和畏懼。保險從業員出賣肉體換取保單的情節,算得上是對女性和某個社會地位的人之污衊。又或者,以「低俗」投訴之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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