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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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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廊:青少年犯罪不算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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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傳與教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之一,如犯了罪而不判罪,對青少年而言或許也是一種「毒害」。 中央社

吳琦幸

 日前高等法院出台的關於未成年人的司法責任的解釋中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另外還有一些規定,例如不滿十六歲的不判無期徒刑,十六到十八歲犯有情節輕微的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等等。

「偶爾」令人匪夷所思

 當然出於對青少年在成長期的一些觸犯刑事犯罪的行為,重在對他們以教育,懲治作為一種輔助手段,將未成年人的司法責任與成年人的司法責任有所區別,這是完全有必要的。世界各國都將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區分開來。但是此處代表官方的司法解釋顯然讓人感到無法理解,例如所謂的「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這種偶爾是多少次,「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又是什麼程度?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竟然會不造成嚴重後果嗎?最後解釋說這種行為「不認為是犯罪」更令人不解,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當然指的是比十四到十六歲更加年幼或者是相等的女孩,與完全沒有自主能力的孩子發生性關係,那往往是引誘或者逼迫,這樣的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竟然不是犯罪行為,我感到匪夷所思。

 事實上,隨著人們生活的提高,身體發育年齡日益低齡化,十四周歲到十六周歲的人在體質上已經進入成人的前奏,已經具備了很多成人的特點。思想的開放,社會上各種影視、娛樂、出版的無分級制度的氾濫,甚至,無庸諱言,色情業的興盛和普及,隨處可見的髮廊、按摩、洗浴中心等等曖昧場所,對於這個年齡段的青少年的性成熟,都起到了催化的作用。而這種環境也會間接導致青少年的性犯罪上升。針對青少年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就應該對這種現象用法律手段進行制裁。

 任何刑事法首先要分清犯罪和無罪。不管是青少年還是成人,犯罪的定義應該是一樣的,只不過是犯罪的年齡有所不同,懲戒的手段和時間也有不同。但是這個解釋模稜兩可,把犯罪的定義和界限混淆了。這樣的直接後果就是讓社會誤以為青少年的性犯罪不是犯罪。其中即使傷害到更加年幼的女孩,也不用懲治。試問,不管是成人還是青少年施行這種性侵害行為對於幼女會造成多大的傷害,有的甚至成為一輩子無法消除的心靈創傷。

抹不去的陰影

 美國的一個著名的案例就是一個三十多歲的女子在心理治療中,通過催眠方法,回憶起年幼時遭到父親性傷害的經歷,法庭通過提取證人證詞證據,最後終於將父親繩之於法,但是這個女子留下的是一輩子抹不去的陰影。另一方面則會使青少年犯罪率尤其是性犯罪率提升。

 在美國的刑法中,對於青少年沒有專門的法律,但是卻有一個專門的青少年法庭,處理未成年人涉及的刑事案子。那就是人們熟知的少年法庭。出於對青少年的保護,所有涉案的青少年姓名都是保密的。其中也有很多都是青少年打架、小偷小摸、幫派團伙等等青少年年齡層的一些犯罪特點案件。但是當青少年犯的罪行跟成年人一樣的時候,法庭就會按照成年人犯罪起訴,這時候,青少年的量刑就會與成年人的量刑一樣。例如高中生的校園槍擊案、蓄意謀殺、用武力強暴幼女等等。在這個時候,除了他們的姓名依舊保密之外,所有其它的成人刑事犯罪條例都可以應用,因為這個時候已經是用成人量刑標準來進行起訴,成人的懲罰刑期例如無期徒刑直至死刑都可以適用。

殺人少年 判一級謀殺

 幾年之前,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有一個十二歲的少年,長得膀大腰圓,母親是當地警察局的警官。他喜歡運動,特別喜歡美國的一種假摔跤運動,那些長得高大粗野的漢子互相野蠻地互相甩打,還作出一種要將對方置之死地的樣子又踩又捶,樣子非常野蠻。一天他在與鄰居的一個六歲的小女孩玩,居然把她作為摔跤對象往院子地上摔,然後踩踏。母親開始還只當他們在玩,一小時之後怎麼沒有聲音了,下來去院子一看,小女孩已經沒有氣了。

 當時檢察官以二級謀殺罪作為成人罪起訴時,當警察的母親當然不服,聘請律師,來為兒子減輕罪名。曾經有過檢方與被告達成協議判十五年少年監獄。母親依然不服,認為自己的兒子只是少年過失,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於是雙方就真刀真槍的開始在高等法院中辯論,並採用陪審團來裁定,結果陪審團卻以一級謀殺論少年的罪。佛州的一級謀殺罪最低的刑期是無期徒刑。當法官判定這一刑期時,母親後悔莫及,她對於少年犯罪的後果看得太輕了。但是法律是無情的,最後州長布什(布什總統的弟弟)出來為他求情,都沒有成功,只好到少年監獄服刑。

 樹立法制觀念,必須要從青少年開始,嚴格說來,應該從更年幼的時候培養起來。一個人的法制觀念實際上是完善人格的培養,從小讓孩子知道這個社會並不是完全放任自由的,社會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有規則的遊戲,法律永遠在無形中制約人們的行為,這很重要。

 我的一個朋友最近開車帶著兩個小孩外出,坐在後座的十歲的兒子沒有繫安全帶,被警察看到後追上來要開罰單。兒子在警燈閃動的時候連忙繫上安全帶。當警察趕到的時候,兒子安全帶已經繫好,於是警察問坐在旁邊的大女兒什麼時候繫上安全帶的,女兒說,是警察發出警告之後才繫上的,於是他接到一張三百元的罰單。我朋友事後對於女兒講真話予以表揚,因為在執法人員面前沒有讓小孩說謊,是對小孩遵紀守法觀念的最好培養。不過那三百美元的罰款實在是心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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