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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性感——風吹裙襬,婀娜多姿。從此成為夢露的標誌。 美聯社
美國洛杉磯聯邦法官斯托勒周一就已故荷里活女星瑪麗蓮夢露的一宗相片版權民事上訴案作出裁判,維持原判裁定原訴人米爾頓格林檔案公司,無權控告2001年瑪麗蓮夢露傳記《Blonde Heat》出版商採用的7幅夢露照片是侵犯版權,還需向這間出版公司賠償高達80萬美元(約624萬港元)律師費用。
出版商的代表律師托馬斯周一表示,法院早在去年6月已作出一個有利出版商的裁決,指稱出版商在《Blonde Heat》採用的 7 幅瑪麗蓮夢露照片已屬於公有財產,不受版權限制。
結果,原訴人米爾頓格林檔案公司就這個不利裁決提出上訴。
出版商的代表律師證明這7幅相片取材自兩部電影《巴士站》和《游龍戲鳳》,早於五十年代已被列為公有財產。
代表米爾頓格林檔案公司的律師索尼指出,原訴人會就賠償金額作出上訴。(念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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